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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项工作评议应实现“四个统一”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评议活动,广泛搜集和调查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有效推动了政府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拓宽了人大监督渠道,丰富了监督方式。专项工作评议相对于《监督法》中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更为宽泛,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一套内容形式都相对统一的评议制度,出现了不同地方人大的评议工作各拿各号,各吹各调的现象。笔者认为,专项工作评议应做到“四个统一”,从而提高工作的实效性,维护人大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统一评议对象确定方式。在专项工作评议的前期准备阶段,各地人大确定被评议对象的方式五花八门,如:有些地方人大是常委会在进行不同形式的摸底后决定,有的以随机产生的方式来确定等等。众所周知,人大工作的程序性、法律性都很强,来不得半点马虎和随意,否则就会弄巧成拙,甚至有损人大的威信与形象。因此,在评议工作的前期准备阶段,应组织人大代表深入辖区的每个镇办或社区,征求其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意见,在搜集整理的结果中选择一些群众反响较大、存在问题突出且具代表性的部门,作为确定被评议部门的主要参考依据,使评议工作的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是统一调研形式。调查的内容根据各部门和单位的性质可以有所区别,但应保持形式上的一致性。如:某些地方人大要求上下联动,即下级人大常委会要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评议的部门一致,无论是上下联动还是本级人大自身各个调查组进行地调研活动,在调研的各环节(如听取被评议部门工作报告、民主测评、查看资料、召开座谈和走访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等等)中不能各自为政,应统一调查形式。这样,最终整理汇总的意见、建议和调查数据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确保调查内容的质和量。否则归纳的统计结果可能会因数据不全面等原因而导致信息失真,评议的实效也难免大打折扣。
三是统一评议程序。实践中,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要到评议会议上听取意见,出于不想得罪人的心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调查组的报告的发言中空话套话较多,或只谈枝节问题,回避主要矛盾,鲜有“揭盖子、捅娄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评议工作的实效性。针对这种情况,可引导公民适时参与,即邀请一定数量的社区居民代表和执法相对人旁听,进行阳光评议,让避实就虚、无关痛痒的意见建议无所遁形,促使常委会委员直面矛盾,指出调查中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被评议部门负责人足够的高度重视。此外,在评议各个环节占测评结果的权重也应事先公示(比如民主测评、调查问卷等对于满意度的所占比例),一方面可以增加评议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使被评议单位口服心服,也能使评议的内容和程序更具公信力。
四是统一评议结果运用。评议结果出炉后,人大常委会应对被评议部门作出限期整改的决议。对整改落实到位、群众普遍较满意的被评议部门,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予以表彰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整改不力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单位,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责成被评议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启动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质询案、撤职案,同时将评议结果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政绩奖惩、评先评优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评议工作还应当删繁就简,如轰轰烈烈的动员大会、层层陪同的调查视察等均应简化,对于调查组接受被评议部门宴请、礼品等可能影响评议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则更应禁止。总之,建立和完善人大专项工作评议制度,是推进专项工作评议规范化、程序化,探索新形式下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襄阳市樊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庞玉阳 胡小飞)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