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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要有连续性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6-19 07:13   [收藏] [打印] [关闭]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创新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人大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监督内容脱节,监督手段断档,监督问责缺位,人大监督缺乏连续性等等不足和问题,直接影响到人大监督效果,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监督的内容要有连续性。有一些工作的推进或问题的解决,在一年内或者短时期内就可以完成,而也有一些工作有一定难度,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长期坚持才能完成。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时在内容的安排和议题的确定上不能求多、求全,而是要坚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和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本地区的重点工作,科学合理安排监督议题,做到“能吃下、嚼得碎、吸收(效果)好”。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而又一时难以完成的一些工作和解决的问题,就要打破“届”的观念和“年度工作任务”的概念,紧紧盯住不放,逐步深入,一抓到底,长期连续坚持监督下去,绝不能松懈停顿、半途而废,直至取得监督实效。

监督的形式要有连续性。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高的《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如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各地人大监督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实践创新出来的如视察、调查、工作评议等有效方式方法。然而在监督实践中,对有些工作的监督推进和对有些问题的督促解决,或许只需要一次或一种监督方式就能达到预期效果。而对有些有难度的、复杂的、一时难以完成(解决)的工作或问题,只简单的适用一种监督方式,程序性的“一问了事”恐怕很难取得实际效果。而是要在深入实际调研、充分了解(掌握)情况、反复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性的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法和手段去实施监督,跟踪督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步步深入,一环套一环,形成严密的“链条”式的监督形式去开展监督,这样才能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的问责要有连续性。在人们的习惯认识中,总认为人大监督只是按程序走走过场,看一看议一议就行了。既往也有事例表明,一些被监督对象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决议、审议意见、视察建议等确实存在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和“躲猫猫、打太极”的现象,拿人大监督当“无牙老虎”。一些地方人大在监督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重视过程、轻视结果,只搞监督、不善问责的“浅尝辄止”和“有花无果”的现象,使人大监督实效大打折扣。其实不然,宪法法律规定,人大本身就要监督“一府两院”之责,监督法也明确设定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查和决定刚性监督手段。一些地方人大(主要指省级人大)在监督法实施细则中更是明确设定了对失职、渎职的官员实行罢免、撤免等更严厉的监督手段。这就充分表明,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监督对象(单位或个人)是有权依法开展问责、进行处理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提高人大监督意识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人大问责机制,综合利用各种监督方式特别是刚性监督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监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监督对象(单位或个人)要“找准线、挖深井”,按照法律规定,能直接处理的及时作出处理,不能直接处理的也要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督办落实,以保持人大监督的连续性,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树立人大的权威。(老河口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柳身强)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