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代表通道 >> 文章详情

人大监督促进建立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08-30 02:38   [收藏] [打印] [关闭]

    《恩施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这是恩施自治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建立生态补偿考核奖惩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

2015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就建设美丽恩施“天更蓝”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7月31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环保局局长陈华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更蓝”专项工作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对<州人民政府关于“天更蓝”专项工作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按照《监督法》规定交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改办理。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要创新体制机制,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州对各县市和州直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严格问责。

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办理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恩施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计算公式,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总额与各县市本年PM10、PM2.5平均浓度、上年PM10、PM2.5平均浓度、本年PM10、PM2.5平均浓度考核目标值均有关系,如计算结果得出值为正,则该县市会获得相应数量的奖金,反之若为负值,则要缴纳相应罚款。但如该县市城区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计算结果即使为负值,则也不用缴纳罚款。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届时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县市要缴罚款,空气质量好的县市有奖金。各县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奖惩资金将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环资委  谭刚平)

责任编辑: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