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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要当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助手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7-31 08:28   [收藏] [打印] [关闭]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全国各地县级人大常委会普遍设立的工作机构,一般都称之为“工作委员会”。但在监督法出台以前,工作委员会并无法定的职责,实践中普遍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影响力不大,在个别地方甚至沦为可有可无的境地。

2006年8月出台的监督法,要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等职责。乔晓阳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一书,对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如下解读:“全国、省一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县一级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只设立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在“协助”时职权、工作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是“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2008年5月通过、9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现在可以说,法律赋予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一系列重要职责,加强工作委员会的建设,使其更好地充当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的助手,是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是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的需要。

一、监督法赋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工作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比较分散。笔者对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认为监督法及《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要求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责主要有:

1、调查研究。如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途径之一。 《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分析经济形势。”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审查人民政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和预算、计划、规划调整方案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相关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第二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拟订执法检查方案前要进行调查研究。

2.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稿形成后,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决算草案和预算、计划、规划调整方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还规定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如第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议题”。

3.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监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如何“具体组织实施”规定得很详细,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提交主任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

4.跟踪检查。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进行执法检查跟踪检查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甚至还赋予工作委员会跟踪监督的职责。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点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跟踪监督。”

5.汇总整理有关方面意见。《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整理”有关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提供建议议题。第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四十日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第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6.听取有关机关汇报。《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通报情况。”第二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第三十一条规定,执法检查中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构的汇报”。

7.负责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审查,并规定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

二、工作委员会要尽职尽责,当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助手

工作委员会肩负着上述七个方面的重要职责,可谓是任重而道远。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工作委员会要尽职尽责,当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助手。而要当好助手,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必须改进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注重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以增强工作实效。

1、要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要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修养和党性观念,特别是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法治观念、民主观念和群众观念。二是要有扎实的业务素质,要通过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特别是要熟练掌握与人大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一定的专门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如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如果不熟悉有关法律和政策,不熟悉本县县情,就难以确定规范性文件是否有不适当的情形,也就提不出有分量的审查意见。三是要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要能做到写材料熬得夜,下基层跑得动,联系代表和群众说得清。

2、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毛泽东同志有一句至理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人大来说,没有调查研究,就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调查研究是工作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也是其发挥监督助手作用的主要工作方法。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在工作中有的放矢,才能向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有情况、有分析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为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因此,工作委员会应当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搞调查研究。搞好调查研究,一要明确重点,“抓大放小”。彭真同志说:“人大工作是大事少一事不如多一事,小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由于人手不足,工作委员会搞调查研究更要抓“大事”。以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为例,重点应围绕四个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一是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二是人大常委会将要审议的教科文卫方面的议题;三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本地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中涉及教科文卫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教科文卫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科文卫方面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二要讲求质量,把好“三关”。一是事实关,要掌握真实情况,不能似是而非;二是法律政策关,判定某一问题时,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感情用事;三是处理意见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恰当中肯,便于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决定,便于“一府两院”执行,便于监督检查。

3、要加强与“一府两院” 对口部门的联系

《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加强工作委员会与“一府两院” 对口部门的联系,应当是这个联系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联系,既是委员会工作的需要,也是对口部门工作的需要。对于工作委员会来说,能否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当好参谋助手,需要对口部门的紧密配合;对于对口部门来说,加强联系可以取得工作委员会的支持,进而争取人大常委会帮助解决执法和其他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因此,工作委员会与对口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从而有效地促进各自的工作。根据实践经验,联系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召开对口部门工作联系会,一般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汇报工作,交流经验,座谈问题;二是互送文件、材料;三是参加对口部门的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四是对人大常委会部署的工作、交办的任务,与对口部门作好衔接,搞好摸底调查,提出实施建议,抓好检查督办;五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听取对口部门专题汇报和情况反映;六是经常深入对口部门开展专题调查;七是将对口部门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分管领导、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并向对口部门反馈。

(蕲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仕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