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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8-19 07:50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堪称我省人大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必将有力地保障和促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既是监督法的授权,也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监督法在制定过程中确立的一个指导思想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予以细化、充实,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规定的,作出原则性规定,留下实践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据此,监督法第47条专门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为了贯彻实施监督法,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2007年初,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抓紧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该实施办法获得高票通过。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过程,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产物,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法律的原则规定与我省实际相结合的体现。

不言而喻,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与监督法精神一脉相承,内容亮点纷呈。实施办法共10章、55条,主要是按照监督法的具体规定展开,重点解决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绝大多数条文是对监督法的具体化,对监督法实施中重点问题的深化和创新。毋庸置疑,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监督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对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任重道远,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厅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作为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法主体——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带头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履行监督职责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要及时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应当密切配合,更加主动依法接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依法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

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