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代表通道 >> 文章详情
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指南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人大监督历史上的里程碑,为规范我们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强化监督效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一年多来,我们襄阳区人大常委会围绕监督法所规定的人大监督工作原则、监督形式和监督手段,边学习、边实践、边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有了一些新的体会。
一、要围绕工作大局,确定监督重点。监督法第八条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作了明确规定: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监督法第九条对监督议题确定的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我们在拟定监督议题前,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大型的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各阶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议题选择上,坚持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一是突出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把重点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经济发展环境等作为常委会的监督重点,安排听取了8个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去年5月中旬,我们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区经济发展环境情况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视察检查,指出了影响发展的35个问题,随后区委对人大视察发现的区人事局工资科违规收费16万元、双沟镇双北村用垃圾堵企业大门等污染经济发展环境事件进行了公开处理。二是突出对民生问题的监督。围绕全区通村公路、退伍军人优抚、城市低保、整顿网吧、农村中小学“三难”、房屋公积金管理、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开展监督。三是突出对法律法规的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开展了对《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纠正一些部门不当作法。区政府清理并废止了100多个许可事项,并将区政府28个工作部门的21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公示。
二、要严把工作环节,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规定有7种监督方式,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最常用的方式。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认为这种方式刚性不足,效果不佳,但如果真正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各个环节落到实处,一样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是会前加强调研。我们一改过去被动听取汇报的工作方式,主动围绕议题开展会前专项调研,组织相关工委及部分委员、代表组成调研组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找准问题,弄清症结,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充分准备。二是会中真审实议。常委会议上,我们邀请部分基层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认真听取工作报告后,选定中心发言人分组讨论,避免会议人员过于集中,互相碍于情面光听不议。通过分组,委员们敢直言、说实话,提高了常委会的审议质量。三是会后强化督查。常委会议后,相关工委立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一府两院”办理。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确保审议意见的落实到位。2007年8月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区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报告后,审议并作出决议,要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回笼及管理力度。随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听汇报、搞调研,在 11月份又听取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有力地促进了这一审议意见的落实。12月下旬,区政府将在公积金专户中的所有借款归还到位,并将原县罐头厂地皮划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于抵偿滨江花园贷款,至此,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全部债权收回,真正做到了专款专用。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监督程序。监督法对监督的重点、监督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指南。我们在深入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对过去制定的一些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继续坚持;对需要修订和完善的,认真加以规范;对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立即废止,促进了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去年以来,我们修订和完善了《襄阳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意见》、《关于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实施办法》《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办法》等24项规章制度。9月1日正式实施的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在监督法的框架内进行细化和完善,重点完善了监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作为基本标准,在细化监督法律规范方面,提炼出了更具实际指导意义的条款,是一部符合我省各级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在学习和贯彻省实施办法中,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要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监督方式。人大监督工作程序性、法律性很强,但并不等于无所作为、被动应付。一部好的法律法规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给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留下了探索和创新的空间。近两年来,我们开展了三项卓有成效的创新活动。一是在全省率先探索开展了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工作。出台了《关于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办法》,去年先后两次共组织16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区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庭审结束后,旁听代表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及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区法院,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二是探索完善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出台了《襄阳区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对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任命的程序,监督案件的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过在全区公告、推荐、登记、审查、确定候选人、公示、任命等程序,常委会依法任命了11名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对区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三是探索开展了部门预算试点工作,促进了人大财政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五、要坚持公开原则,营造监督合力。监督法确定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常委会监督情况,省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6项公开的内容、5种公开的方式、5条公开的渠道。要坚持公开原则,把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让人大代表和群众了解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同时监督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更好地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大工作的氛围。去年以来,我们充分利用区电视、襄阳党建网人大网页、襄阳人大通讯以及上级人大报刊杂志,对常委会的重大活动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公开。我们在区电视台开办的“人大在线”栏目,对涉及民生的7件建议进行电视跟踪督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如反映襄阳城区到襄樊火车站交通不便的问题,电视跟踪播出后,市区两级交通部门及时调整了515路公交线路,由走原来的襄新路改道交通路,解决了大部分城区居民出远门不便的问题。原方集乡集镇由于地下水碱性大、细菌含量严重超标,群众饮水受到威胁。电视台播出后,水利部门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180万元,从附近杨档水库架泵引水,解决了8000多名群众的安全饮水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襄樊市襄阳区人大 郭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