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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的形成、处理及法律效力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2-24 08:25   [收藏] [打印] [关闭]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次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审议意见”写入法律,使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时,如何依法形成、处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就这些问题,结合《监督法》和人大工作实践,谈谈“审议意见”之我见。

关于如何形成“审议意见”。笔者认为应有三种方式:《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形成《审议意见书》,即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初稿,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两院”相关机关研究处理;第二种是形成“决议”,即“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此外还有一种方式在《监督法》中没有明确,但在审议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即形成“口头审议意见”或表决通过该报告,也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客观全面,表示赞同,没有新的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口头宣布审议意见或表决通过该报告。

关于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监督法》规定了不同的“审议意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关于《审议意见书》,由“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关于“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此外,《监督法》还规定,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连同“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同的“审议意见”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书》是仅次于决议、决定的一种法律文书。“决议”或《审议意见书》都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即使是“口头审议意见”或表决通过该报告,也是依据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作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说明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持肯定意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