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代表通道 >> 文章详情

学习《监督法》的一点体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2-01 08: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是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最新、最高、最具体的法理依据。

所谓最新, 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和程序都作了规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越来越集中、越来越突出,而且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始终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系统、严格的法律规范,监督法把宪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有机整合,把原则、系统、完整、严格体现于一体,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第一次。

所谓最高,即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颁布实施的法律。

所谓最具体,监督权从宪法赋予之日起,虽有不断明确的指向,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规范监督内容,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监督法做出了具体权威的界定。

监督法共九章四十八条,从1986年9月作为研究课题提出,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形成,前后历时二十年,可见其立法的慎重与严肃,而领悟其中对政策性与政治性的要求,则是实践运用这部法律的进门钥匙。

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胡总书记对如何做好人大工作深刻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也是人大工作创新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监督法》总则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把这一根本的原则性的“坚持”贯穿人大工作的始终,作为监督的第一内容考量“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使命要求,这一点是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的。

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有法可依的指导思想。坚持有法可依,即使人大的监督工作都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都在法的赋予当中、在法的规范当中进行。总则第二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形成的《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依据。只有依法监督才会促进依法行政,才能为社会进步营造高效健康的政务环境;只有依法监督才会促进司法公正,才能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监督尤要正确理解和正确把握从旁纠错的工作原理。依法监督与从旁纠错一个是原则一个是方法。只有依法监督,纠错才有权威;只有从旁纠错,监督才会有序有效。因此,从旁纠错看似被动其实主动,掌握和运用这一基本方法,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监督过程中越俎代庖的行为,确保监督的严肃与权威。

行使监督职权必须牢固树立向人民负责的思想。宪法规定,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向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这是解决监督为谁服务的方向性问题,是人大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之所以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创新和优势,就在于它能够集中代表人民的共同利益,能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行使监督职权就是要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更自觉地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监督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共六处就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和监督的内容实行“公开”与“公布”,为人民直接有序地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监督向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

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从国家大局出发。所谓大局,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事关打基础、管长远的大事,事关保民生、护民权、稳民心的大事,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坚持从国家大局出发,就是要坚持地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就是要立足全局,兼顾各方,搞好结合;就是要围绕中心,着眼当前,谋求法治。大局的相对性,要求行使监督职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既要以本级为全局进行监督,又要以本级为局部进行监督。以监督推进民主,以监督构建和谐,以监督促进发展。

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是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制胜法宝。坚持走群众路线能使我们获得的信息更全面、更真实、更细致、更丰富;能使我们在深入当中最先感知问题的来龙去脉,最先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能使我们在与群众的紧密联系当中悉心体察群众的冷暖疾苦,及时了解群众的情绪意愿,从而最能广泛的汇聚民意,最能充分地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

《监督法》开宗明义,是为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从法的内容看,有些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为进一步探索实践、改革完善留下了空间。如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如何有效地行使这一职权,适时地启动审查和撤销这一程序,其中的要领如何把握,是需要经过不断的摸索实践才能形成统一、规范、科学的制度,直至上升到法的层面。其实,任何一部法律,既是现实存在的反映,又是指导社会发展的规范,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典,尤其是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时代,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唯如此,法的指导和规范才有现实意义。(省人大机关  刘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