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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迈出坚实的步伐
2008年2月2日,武昌洪山礼堂繁花似锦、红旗飘扬,这里正在举行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
刚刚当选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清泉代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向与会的省人大代表并通过他们向全省6000多万人民作出庄严的承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要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今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一年之际,当我们回望这一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历程,将会真切地感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正伴随着时代的步伐,一步又一步坚实地向前迈进。
监督法实施办法,在监督法的框架内创新
省人大常委会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在及时制定学习贯彻监督法的具体措施的同时,对原有的涉及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监督法的授权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列入了2007年立法计划,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先后数易其稿,反复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8年5月,将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获通过。该办法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省委对制定实施办法十分重视,在两次省委常委会会议上专门研究实施办法中的主要问题,为制定好实施办法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
实施办法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了必要的细化,重点解决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其中不乏创新之处。如:明确监督对象、确认工作评议、量化需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预算部分调整的额度、补充审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人大工作与政府工作的衔接、规定法律责任等等。
不少人大工作的实践者和专家撰文,称赞实施办法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其亮点纷呈,可圈可点。他们认为,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又需要作出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必要的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补充完善。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监督法中“作出原则规定”和“暂不作规定”的领域,正是实施办法大有作为的用武之地。
事实如此。关于监督对象,监督法只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施办法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这就把“垂直部门”等列为了监督对象。这样的“补缺”,实施办法还有多处。
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无疑意义深远。(田晓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