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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若干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3-16 10:04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年来,在人大工作中,关于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问题,有较多的争议,主要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一种是“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监督与支持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同时又是紧密相联的。从人大角度来讲,应以哪个为主,怎样使两者有机结合?笔者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提法欠妥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中总提“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这个提法把监督作为支持之中的内容,言监督则必称支持,好象不讲支持就不能监督,给人一种以支持作为筹码去换取监督、在支持中实施监督的印象。这种监督与支持的内涵给本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监督蒙上了一层柔情的面纱。产生这样提法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本意是欲从辩证的观点来阐明人大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是从维护“一府两院”工作来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对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高,不敢理直气壮的行使监督权。

笔者认为,此种提法和认识均欠妥。一是无宪法和法律依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在监督过程中支持“一府两院”的规定。二是在理论上说不通。严格的讲,监督就是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应当要求被监督者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活动,不存在支持与不支持的问题,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构在职能上的根本区别,如果采取“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这种变通说法,是十分不严肃的。三是不符合职能分工。从国家权力分配上看,监督和支持是完全不同的分工。我国目前具备支持“一府两院”职责的机构很多,如党委、上级政府、人民群众团体、舆论机构等等。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重在监督,而不是支持。四是容易造成误解。既然是“寓监督于支持之中”,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时,就要考虑监督什么、支持什么、或者说如何使监督中有支持的成份,因此监督时顾虑很多,觉得人大的监督多不得少不得,深不得浅不得,软不得硬不得,以致在监督过程中重形式、轻效果,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使“一府两院”在接受监督时,也有一种心态,认为人大既要依法监督,又应适可而止,太认真会使工作被动。难怪有的地方“一府两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感到不舒服,甚至颇有微词。

二、正确认识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

首先,《宪法》、《监督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赋予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其监督职能具有法定性。虽然我国不是西方国家的所谓“三权分立”,监督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目标上的高度一致性,为其双向互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在具体工作中毕竟分工不同。因此,不管是权力机关还是行政、司法机关对此均应有清醒认识,要坚持原则、摆正关系,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其次,监督与支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监督是制约机制,支持是帮助机制。人大监督的客体为违法行为,支持的客体为合法行为。对于“一府两院”的合法行为,人大是应该支持的,但对于违法行为,人大必须通过依法监督达到纠正的目的。这两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决不能在监督中支持违法行为,在支持中忽视或放松监督。通过监督,目的就是纠正违法行为或失误,从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本身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监督中的“支持”,只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时,在客观效应上起到了支持监督对象的作用,促进了监督对象的工作,而决不是以支持换取监督。因此地方人大必须正确认识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走出误区,真正把监督权抓在手上,理直气壮地行使在实际工作中。

三、人大应当“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就是把监督放在首位,在监督之中讲支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监督不到位,就是一种失职,也就谈不上对政府工作的支持,监督是第一位的,有监督才有支持。只有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行使好监督权,才能进一步讲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才能谈得上支持。

笔者认为只有在工作中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而有序、督而有效,才能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此,一是要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依法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中是处于最高层次的监督,在监督体系中最具有权威性。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上,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用到人大监督实践中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依法监督的权威,积极主动地行使好监督权。二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首先是要敢于监督。敢于依法、大胆、全面有效地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力求职责、工作到位。对属于人大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人大要义不容辞、当仁不让,要依法运用刚性监督手段约束监督对象。同时,人大还必须善于监督。在运用监督权的同时,讲究方式方法,务求方法与效果的统一。要根据监督的实际,总结经验,大胆创新,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达到监督的目的。三是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只有对监督对象的职能和各项事务了如指掌,洞察监督要害,才能实施准确、科学、公正的监督。所以,监督主体一定要加强学习,知法律条款、懂经济规律、谙行政事务,才能高屋建瓴,有效地实施监督,努力使自己成为监督工作的的行家,使监督更具权威性。(襄樊市樊城区人大常委会  贺德伦  佘俊)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