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代表通道 >> 文章详情
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人大工作中最主要、最核心的问题。监督法的出台实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中,监督权的行使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是监督的体制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改革关键时期,部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现行体制有些不太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一是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不包括党委。但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作出决定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对这种党委行为和政府行为共为一体的做法,人大难以监督。二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监督的同级地方政府,不仅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人民法院也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存在着行政服从的管理关系。这种现存的纵向领导和监督体制,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的难题。如地方人大多年来开展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但许多负担是因上级人民政府政策而来的,下级人民政府无能为力,人大监督只能不了了之;人大监督法院的某一案件,但这一案件是上级法院决定的,甚至上级法院作了判决,人大常常也是望案兴叹。人大监督包括哪些内容、要深入到什么程度、如何处理监督后果等等,都是监督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人大与政府一些职能部门的关系。经过机构改革,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实行了垂直领导,从行政关系上脱离了地方政府。但这些部门的工作仍是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还能否进行监督,如果可以监督,该如何监督,也需要在体制上进行探讨。
其次是监督的能力问题。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政府及其部门、法院和检察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人大的监督任务也必然越来越繁重。但是地方人大面对庞大的政府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显得机构不够,人员缺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素质上也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造成了少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因年龄普遍偏大,大多只能任职一届,每逢换届时常出现大换班,影响了人大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另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大多是从党政部门过来的,习惯于用简单快捷的行政手段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地方人大探索的监督方式明显地带有行政色彩。
第三是监督的效果问题。总的来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的运用,还基本上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者工作汇报、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实质性的监督运用不多。这几年,执法检查在地方人大年年搞,但还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不敢碰硬,多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造成发现的问题多,纠正并得到解决的很少,以致人大监督在遏制并消除群众反映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以罚代法的现象得不到处理,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形象。(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昌清 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