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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修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不可取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1-19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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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方式之一。但现在有些地方,这项人大最普通的工作却变了“味”了,政府起草好某专项工作报告后,往往喜欢先送到人大常委会让给修改修改,美其名曰“先请领导把把关”,实际就是为此项报告能够顺利通过审议“探路、望风”。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应送交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报告机关进行修改,其目的是保证专项工作报告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回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报告质量。然有些地方人大碍于面子和人情,往往同意“帮忙”修改,孰不知这样做的后果百害而无一利。首先,权威难立。有“威”才有“力”。政府是被监督者,如果由监督者替被监督者起草工作报告,岂不是人大常委会替政府尽了其应尽的义务,成了政府的“秘书”,还谈何监督,又有什么权威性可言。其次,审议自己写的报告,何谈从严?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就是重要的监督方式之一。如果审议不严格,政府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摸不清,找不到,如何找出政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督促其不断加以整改和完善,又将如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襄樊市襄阳区人大 马永锋)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