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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保证“满意率” 也要兼顾“办成率”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3-19 08:03   [收藏] [打印] [关闭]

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江苏省政府的工作汇报中首次出现代表建议“办成率”的概念,与此前仅有的代表“满意率”形成鲜明对比。有人指出,代表“满意率”这一人大建议办理部门多年采用的衡量指标并不科学,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只要办理部门态度好、解释到位,代表也会给出“满意”的评价。要想使代表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就应当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但也有人指出,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方方面面,很多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况且人大代表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提出的建议脱离客观实际,若硬要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根本就是存心“为难”政府。

笔者认为,评价办理代表建议好坏,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单用“办成率”的高低来评价不客观、太片面;认为硬要用“办成率”代替“满意率”是存心“为难”政府,未免也言过其实。评价办理代表建议好坏,不仅要统计建议代表的“满意率”,也要分析建议事项的“办成率”。答复代表建议让代表满意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所在;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建议答复代表,让代表人人满意,使代表“满意率”达到100%应是基础性的目标。办理代表建议不能只顾“满意率”、不求“办成率”,要让代表真正“满意”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建议“办成”;有关机关、组织要积极研究处理代表建议事项,想方设法将建议事项办成,努力提高“办成率”才是实质性的目标。

第一,答复代表建议让代表满意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所在。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都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为贯彻落实这一法律条款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大多制订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相应办法。代表建议处理办法一般只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般要求3个月内、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负责答复代表,使之满意;至于是否必须将建议事项办成,法律没有明确,地方性法规一般也不作具体规定。因为,代表建议诉求涉及到区域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的是能够实现的,有的是经过努力才能够实现的,有的是一时难以实现的,有的是很长时期内不可能实现的。代表建议还有是否合法,建议事项是否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问题等等。因此,主观片面地强调要将代表建议事项办成不现实、不客观;但是,无论如何代表建议依法“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让代表满意为止。

第二,办理代表建议不能只顾“满意率”、不求“办成率”。代表建议一般反映的都是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诉求和权益,代表着一部分群体的意见和呼声。有关机关、组织要本着对代表负责、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认真对待、依法办理,不能重答复轻落实、敷衍了事,更不能明明能够办成的合理建议事项,而不去认真办理;不能为求“满意”,玩“文字游戏”、搞“情感交流”,强行代表“满意”。

第三,让代表真正“满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把建议“办成”。一般情况下,代表建议大多是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具体事项的诉求,涉及到相当一部分群体的权益。有关办理机关、组织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有条件办成的就理应办成、尽快办成,创造条件能够办成的就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办成,不能办成的要有让代表信服的理由,总之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用实际行动来把代表合理的建议想方设法“办成”,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这一实质性指标,让代表和人民群众真正“满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