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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健全机制 主动接受监督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6-13 06:45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民检察院在党委领导下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宜昌市检察院在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观念的同时,始终注重把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具体化,采取有力措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一是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坚持把向人大报告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途径,依法、及时、主动地向人大报告检察工作。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检察院工作报告,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检察工作情况。坚持全面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2006年以来,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10次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如2008年9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狠抓人大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是广泛听取人大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坚持每年组织中层以上干部旁听人大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认真听取意见,及时汇总整理。每年在接到人大代表交办的代表意见建议后,及时召开党组会和专题会议研究贯彻措施,制定贯彻意见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200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收到人大交办和代表反映的事项80件,已全部按期办结回复。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确保工作决策符合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

三是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坚决维护人大决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各级人大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的各项决议,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针对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等明确要求,进行专题研究,狠抓工作落实。

四是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联络工作水平和实效,保障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走访各级人大代表2565余人次,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94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82次,接受人大执法检查62次,向人大代表寄送工作材料14306份;聘请36名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占总数的26.3%),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联络代表、接受监督的有效平台。

五是积极推进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制度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颁布后,该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两个法律法规和《省检察院关于自觉接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办法》,严格执行和落实关于报告工作、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接受执法检查、与人大代表日常联系、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等各项规定,自觉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日常性工作来开展。(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