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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6-04 07:24   [收藏] [打印] [关闭]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新的形势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进行深入的实践和思考,切实保证监督职权行使到位,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在指导思想上,对人大监督工作进行科学定位,做到“合拍”、“合法”、“合力”、”合心”

(一)工作思路与党委的中心任务合拍。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围绕同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人大监督工作只有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同步合拍,才能得到党委更多的支持和尊重,也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对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了解和把握党委的工作重心,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监督;坚持党委的工作重点就是人大监督的重点,制定监督计划、安排监督事项,都紧扣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体现党委的意图;坚持开展重大监督活动,就重大监督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都事先报党委原则批准,切实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工作内容和程序合法。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切实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监督运行机制中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在监督实践中,应切实做到研究工作以法律为依据,开展工作以法律为武器,衡量工作以法律为尺度,将监督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保证监督法的贯彻执行,各地应根据监督工作的实践,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规定,对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一步明确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监督工作刚性不足、弹性有余的现状,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减少监督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

(三)工作措施与“一府两院”形成合力。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根本目的的一致性,决定了这种监督同时是支持和促进。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客观地、诚恳地指出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意见,督促其认真整改;另一方面应发挥自身的优势,旗帜鲜明地支持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工作出发点与人民群众合心。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开展监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的思想观念,把“群众是否拥护、赞成、高兴、答应”作为衡量标准,以赢得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信赖和支持。应切实转变作风,深人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好地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强化监督手段,督促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突出发展主题,立足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力度。这样,使人大监督工作建立在牢固的群众基础之上,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在目的要求上,注重监督效果,突出监督的权威性、经常性和实效性

(一)坚持监督人和监督事相结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为此,应坚决克服那种“人”“事”分离或“对事不对人”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应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在进行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时,不但要掌握某项工作进展情况,还要了解有关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以权压法的干部,应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

(二)坚持常委会监督和发挥代表作用相结合,保持监督的经常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也是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力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搞好监督工作的同时,应着力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组织好代表的审议活动,充分发扬民主,引导和鼓励代表畅所欲言,敢于指出“一府两院”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会后督促“一府两院”抓好落实。闭会期间,搞好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深入开展人大代表评议活动,通过人大代表表达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价,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大力提倡代表联合视察和持证视察,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利有关单位纠正问题和不足;认真做好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工作,根据代表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全面监督和突出重点相结合,讲求监督的实效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全方位的,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但这并不是说,开展监督要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坚持抓大事、抓关键,突出监督重点,既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提高监督效能的关键。工作中,应紧紧围绕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些突发性的重大问题,集中力量开展监督,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让“一府两院”切实感受到来自权力机关的真诚监督,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实际效果。

三、在外部环境上,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为做好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共同构成了矛盾的统一体。“一府两院”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同时二者又统一于国家政权体系中,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人大监督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首先必须做到不失职,理直气壮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督促其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同时,应讲究监督艺术,用支持的思维考虑监督,从支持的角度部署监督,以支持的方式开展监督,使“一府两院”能够正确认识监督,诚心诚意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争取监督。具体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好“三度”:一是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投大精力,花大功夫,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二是合理调控监督强度。充分考虑“一府两院”在领导精力、工作安排和物质保障方面的承受能力,掌握科学的监督频率,做到合理有度;对一些群众迫切要求解决,但情况比较复杂、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要考虑实际情况,体谅“一府两院”的困难,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既督促“一府两院”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又注意做好群众的工作,取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三是努力追求监督深度。发挥权力机关具体事务性工作较少、地位相对超脱的优势,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全面情况,站在全局的高度,着眼于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和主要矛盾,为“一府两院”开展工作指出正确的方向。

(二)处理好与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上是监督关系,工作上是联系关系,业务上是指导关系。正确处理上下关系,就是坚持对上及时报送信息,经常汇报工作,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以及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应积极主动地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和指导;对下加强联系和指导工作,大力支持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组织一些影响大、范围广的活动时,注意搞好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邀请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工作情况互相通报、对口机构业务指导等制度,全面了解下级人大监督工作状况,认真帮助解决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指导和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三)处理好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人大监督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党的监督、“一府两院”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等形式共同构成我国统一完整的监督体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同时,注意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和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舆论监督的密切配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应注重以人大监督启动“一府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督促其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重大监督活动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典型违法案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为人大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尤其应加强信访工作,认真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他们的申诉,督促纠正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朱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