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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规范开战 对不落实问责
——沙洋人大把握七大关键环节 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建立健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沙洋县人大常委会一直致力于对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流程、方法及规范性的实践和研究。针对多年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存在的诸如随意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工作程序模糊、报告人员随意指定、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不满意的处理不明晰、审议意见不规范、审议意见的处理难落实、对重新报告专项工作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满意度表决结果仍为不满意的责任追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了积极实践和研究探讨,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创造性地制订了《沙洋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于2009年9月28日沙洋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随后由县委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认真报告工作,切实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近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流程更加清晰,“一府两院”报告专项工作更加规范,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更加及时,人大监督实效更加明显。
《工作规程》共二十条,主要有七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针对随意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问题,《工作规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可从下列途径确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县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对“一府两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一府两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二是针对常委会召开前工作程序模糊的问题,《工作规程》第四、五、六条明确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四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上述意见作出回应。“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后,应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主任会议要专门听取“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报告专项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和要求。
三是针对报告人员随意指定的问题,《工作规程》第七条明确规定: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涉及其他事项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经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四是针对测评为不满意专项工作报告处理不明晰的问题,《工作规程》第八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针对议题,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满意度表决。表决实行一事一表决。表决票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实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结果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实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表决结果为“不满意”;其他情况表决结果为“基本满意”。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表决结果为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重新报告。重新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五是针对审议意见不规范的问题,《工作规程》第九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查决定后,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同时向县委报告,并作为县委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是: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紧扣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研究处理的要求和时限等内容。审议意见应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利于操作。
六是针对审议意见的处理难落实的问题,《工作规程》第十、十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是审议意见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召集专题会议对审议意见及时研究,认真处理,确定审议意见的承办专班和承办人员,落实办理措施。审议意见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其一个或多个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报告;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明确指定相关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办理时间一般为自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限研究处理并报告。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六个月内难以办结和答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二十日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另行确定报告时间。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满意度表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满意度表决结果为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认真研究,重新处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是针对重新报告专项工作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满意度表决结果仍为不满意的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工作规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人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由常务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或所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或限期整改,或提出免职、撤职议案;对其他责任人,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县委或“一府两院”以及垂直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沙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马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