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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需注重“四性”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多项重要职权,但经常行使的是监督权。为使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充分体现人大制度的性质,从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常委会这几年的监督工作实践来看,必须注重以下“四性”:
第一,在监督内容上,必须注重人民性。我国人大制度的性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如何做到以人民监督为主体,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作保障,使人大所监督的事项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心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体现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就成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要求和主要任务。注重人民性,就是人大要始终注意把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重大事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把那些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强烈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把那些反映民情民意的突出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予以高度关注。也就是说,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就是人大应重点监督的事项。对这些事项,或作为人大视察、执法检查的内容,或列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依法进行监督。在人大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的监督文件中,要注意尽量吸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克服迁就部门利益的倾向。为体现人民性,在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除已确定的议程外,增加一项自由选题发言的议程,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机会将近期调研中了解到的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予以公开反映,是必要的。注重人民性,还应把人大确定的监督事项以及该事项的有关情况,人大提出的监督意见及实施监督后的效果等,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布,让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否则,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就难以有直观感受,了解人大工作,加深对人大制度性质及优越性的认识,同时,也难以对人大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在监督形式上,必须强调规范性。人大对本级“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在会议上进行,不开会,便无法集体行使监督权。人大在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中,或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或进行询问,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等,虽然都是一种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行为,并具有一定的监督意义,但严格讲不具有法律效力。就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形成的监督意见,也是如此。如果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意见予以整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后交办,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和相应的权威性。对不具有权力监督性质亦即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不仅人大自身难以依法督促落实,而且也不易引起“一府两院”的足够重视。
为此,人大必须在监督形式上予以规范。法律有规定的,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规范。
一是通过决议、决定,实施监督。凡带有根本性、长远性、重大性的事项及有关突出问题,人大认为必须实施或纠正的,都应及时做出决议或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二是通过和交办人大审议意见,实施监督。有关工作报告只要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就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意见简明扼要地予以整理,然后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上升为权力机关的意志,或者授权主任会议予以审定,提出办理要求,以促使这些审议意见的落实。人大不能在行权履职的庄严会议上只听一听,议一议,没有结果,不了了之。
三是制定有关监督办法,使监督工作依规定、依制度进行。如为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要求他们每年须向人大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新一年的工作计划;为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要求“一府两院“每年年初须向人大常委会报送一年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情况报告;又如要求认真办理人代会上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时答复代表,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办理情况的报告,等等。这些年年都要进行的人大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均需相应制定出有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然后依规进行监督,以克服随意性。
第三,在监督力度上,必须突出连续性。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实施的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应当更具有权威性和力度,所取得的实效应更明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却达不到应有效果。实践证明,要使人大监督有实效,尤其要有明显效果,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并针对有关问题或事项使这种监督行为连续出现。连续监督,不解决问题不罢休,这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人大制度的基本要求;连续监督,才有力度,才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不可违背。
具体讲,一是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围绕某一项议题,连续几年进行监督。如在贫困地区,就可以连续几年围绕扶贫攻坚这个中心,每年测重一个方面或连续几年都抓住同一问题进行监督。现行的法律有几百部,对每部法律的执行情况,人大不可能在一届内都听取审议一次报告或检查一次,只能抓住与本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盼望解决的有关突出问题密切相关的几部或10几部法律法规,连续几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没有重点,就难以推动工作,就不能发展。
二是围绕一、二个热点问题,集中几个月时间,力排干扰和阻力,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有关监督手段,促进尽快解决问题。
三是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多次进行监督。人大决议决定的作出,只是监督工作的开始,而不是结束;是实施的监督举措,不是等因奉此的形式主义。对这些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务求得到较好落实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在监督目的上,必须增强实效性。人大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人大的监督必须有权威性,必须按照人大集体决定的意见认真落实。否则,既影响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形象,也影响人们对人大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认识。近些年来,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把“增强监督实效”这句话写进自己的工作报告中。“增强监督实效”,即是各级人民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也是人大机构为之不断探索、不懈努力的方向和目的。强调人大监督的“人民性”、“规范性”和“连续性”,都是为了使人大的监督具有实效性。注重实效,首先是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尤其是审议意见,人民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要做到实话实说,一语中的,具体实在,可操作性强,少说原则话,不说空话、大话、套话,尤其不能说假话。经过努力可以办到的建议意见就提、就写,办不到的就不提、不写。其次,既要对每年听取和审议了多少工作报告,进行了多少次专项工作检查,做出了多少决议、决定进行总结,向人民代表报告;还要把实施人大监督后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取得了什么实际效果向人民代表作出报告,以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监督。再次,人大应从代表建议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对人民群众有突出反映,通过督办能尽快见实效,人民群众有直接感知的实事入手,每年确定几件,全力督办落实。人大监督工作有了明显实效后,那种认为人大“有权无为”、“有权无威”、“有权无位”以及所谓“形式主义”的议论就不会再有了。(襄樊市襄阳区人大 马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