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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质询必须注重实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2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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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人大常委会都在开始运用质询这一监督形式。但是,有的只是 “图形式”,而不注重实际效果。提高质询的实际效果,应注重两个方面:
首先,必须选好质询案由。质询是监督形式的一种。在确定质询案由时,要看它是不是牵扯全局的、重大的问题,是不是确实需要运用质询这一监督形式。只有在确实需要时才能开展质询,不能因所谓的形式创新和宣传需要而随意开展质询。
其次,必须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质询。《监督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监督法》规定质询程序具体明确,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保证质询活动合法、有效。(襄樊市襄阳区人大常委会 杨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