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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几条重要途径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7-26 07:35   [收藏] [打印] [关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很多法律有赖于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的执法任务越来越重。行政机关能否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关系着公民各项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必须以人大监督为主导,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互协调。

以人大监督为主导实行全面监督

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在国家各种监督机制中居主导地位。人大监督的优势在于从外部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行全面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任免权,对本级政府组成人员,特别是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律职责的情况实行有效监督;也可以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听取报告、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情况实行监督;还可以通过人大信访渠道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即人大信访机构通过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信访机构直接或者参与调查,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特别是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

支持司法机关实施行政具体行为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司法审判的途径来实现。《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较为淡薄,在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与实际行政纠纷数量存在较大差距;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有关机关,怕损害行政机关威信,怕判决难以执行;一些行政机关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触,不应诉、不出庭、不提供证据,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率较高,使本来可以胜诉的官司败诉,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还有个别行政机关干部甚至利用职权干涉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对审判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解决这些问题,在审判机关依法公正审判的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视和支持尤其重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关心、支持、监督审判机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法律支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为的监督。

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近年来,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有了明显增强和提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突出。有的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剥夺相对人陈述申辩和举证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不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导致在诉讼中行政处罚被撤消;有的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不清楚、查证事实不仔细、主要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二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规范。有的行政处罚执法不平衡,同责不同罚;有的行政罚款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节,处罚时一律取上限“灌满”,导致行政相对人不服而引起诉讼;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有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收件人签字,也没有证人签字,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执法制度,明确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同时,要注意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  杨茂成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