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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有“四忌”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8-31 02:33   [收藏] [打印] [关闭]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如何加强人大监督,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一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监督实践中,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忌监督议题选定不精,开展调查不深,审议质量不高,督办落实不力。   

一忌议题选定不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果议题选定不精,就会“眉毛胡子一把抓”,杂乱无章,监督的针对性不强,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在议题选定上,一定要本着“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要根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确定监督议题,切实把关系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监督重点。    

二忌开展调查不深。深入调查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调查深不深,直接影响到监督质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不深,审议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审议就议不到点子上,监督就起不到作用,也达不到监督应有的效果。因此,对某项工作进行监督,首先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第一线去,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调查研究来了解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渠道作用。    

三忌审议质量不高。会议审议是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审议质量不高,直接影响到人大的权威,进而影响到人民民主权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因此,在确定好监督议题、开展调查视察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在会议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指出问题要一针见血,有理有据。审议结束后,要形成审议意见。   

四忌督办落实不力。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就在于对审议意见的落实,如果审议意见能得到很好落实,就能取得监督实效,收到监督效果,反之,就是纸上谈兵,监督工作就成为了走形式和走过场。因此,要加大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落实的力度,对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要通过视察、检查、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报告等形式,连续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竹溪县人大常委会  洪自成  王先华  张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