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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专项工作监督的八个互动环节
孝感市云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戴炎清
《监督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为专项工作监督设计了一系列连续的互动活动,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八个互动环节。深入分析并做好这八个互动环节的工作,可以促进专项工作监督步步深入。
一、汇总意见与回应。《监督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汇总的意见主要是年度计划的议题向社会公布后,人民群众通过各个方面表达的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的意见;有关机关、团体及其它组织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的意见;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意见。报告机关收到这些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报告中一一作出回答反映。这次互动的时间应当在审议的二十日前的一段时间,互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主动方。
二、征求意见与修改报告。《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征求意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报告稿在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意见的回应上的看法,主要是对回应的详实准确程度的看法,对回应的满意状况的看法;二是对报告主体内容上的看法,主要是对工作进展及效果满意状况的看法,对措施、问题、原因的看法。报告机关对征求到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报告作进一步深入的修改,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定稿,并于审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于审议的七日前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次互动的时间应当在审议前的二十日以后十日以前。互动中报告机关应当为主动方。
三、报告与审议。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例会。报告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是其尊从人民意志,承担责任,接受监督的表现形式。报告机关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讲明其工作的主要进展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今后的主要打算包括改进的措施。并认真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报告,对有疑问的可当场提请解答。并分别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表明对所报告的工作进展情况的满意程度,表明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的意见,表明对其今后打算,包括改进措施的要求。主持人还可以就会议形成的主流意见及分散意见进行综述和总结。报告人应当虚心听取审议意见并表明对待意见的态度。工作人员应当作好记录,送交发言人校核签名后编发简报,全面综合地反映出、列席人员的意见。这次互动的时间就是公告的例会时间,互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主动方。
四、送交审议意见与研究处理。《监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审议后五日内,将审议意见汇总并整理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完整、准确地表达审议的主流意见及分散意见,并送交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在接到审议意见后,应当立即列入议事日程,在班子成员会议上专题研究如何落实审议意见。并按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落实审议意见,并及时将落实审议意见的进展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汇报。这次互动时间应当在审议的五日内紧接着进行。互动中报告机关应当为主动方。
五、征求意见与书面报告。《监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报告机关在落实审议意见的中途,应当将研究和落实的进展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委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对研究的措施的可行性的意见,对落实意见进展情况的意见,对难以落实或者落实不了的解释说明的意见。报告机关针对征求的意见,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进一步督促落实改进措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汇报。报告机关应当适时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一是研究落实审议意见的措施和落实的进展情况;二是对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征求意见后的改进情况;三是继续把审议意见全部落实到位的措施及态度。这次互动的时间跨度较大,从研究处理的一定时候征求意见开始,到提出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为止,互动中报告机关应当为主动方。
六、审议书面报告与作出决议。《监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于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以适当的形式作必要的审议,认为落实审议意见较好以上的或者基本满意的,则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督促报告机关做好落实审议意见的收尾工作。认为落实审议意见进展缓慢而克服困难确实需要有一个过程的,可以继续原来的监督,实行反复监督,跟踪监督,直到取得应有的成效。认为落实审议意见不好,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说明解释的或者事项重大又进展不够需要大力支持的,可以在审议意见基础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以这种要求更明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的文件,交由报告机关执行。这次互动的时间应当在报告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的二十日后的附近时间内,互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主动方。
七、执行决议与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监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告机关应当立即召开班子成员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贯彻执行决议的事项,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并强化班子成员对该项工作的责任,或者成立专班,集中力量狠抓该项工作的落实。在进展过程还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深入推进落实。并且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一是研究落实决议的措施和落实的进展情况,二是征求意见后的改进情况,三是继续落实决议的措施、步骤及其态度。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力量,自始至终地做好督促落实决议的工作。这次互动的时间跨度很大,从作出决议到执行决议完毕,互动中先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主动方,后是报告机关为主动方。
八、通报与公布。《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里要求的内容有三项:一是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三是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首先对代表通报,可以详细一点,将三项内容包括修改专项报告的有些情况,例会审议过程的有些情况,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过程的有些情况或执行决议过程的有些情况一起通报,如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确有夸大落实成份的,也可据实说明。通报的方式可以是会议、简报、专项资料或者其它可以清楚了解情况的载体。然后将三项内容向社会公布,对第三项内容中有夸大落实成份的也可据实作必要说明,公布的方式可以是电视、广播、报纸、公报或其它公众媒体。通报与公布后会引起人大代表和社会对报告机关的评价,对报告机关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也是一个有直接意义的互动。这次互动的时间应当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后而其落实的工作基本完成之前,互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主动方。
可见,这八个互动环节构成的是一种有序互动的沟通督促机制,提出意见,反馈情况,有议有行,履行责任,形成监督,实现促进。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以支持促监督深入,形式是监督,内容又深含着支持与促进。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监督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