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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重复交办应予纠正
某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后,县政府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此报告后又形成了审议意见,再次交县政府办理。
笔者认为,在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不能针对这个报告再次形成审议意见交县政府办理,这种重复交办的办理方式实质就是文来文往,如“打太极”,失去了严肃性。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意见建议的综合,是审议结果的书面载体,也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重要体现。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因此,审议意见的办理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既不能简单应付更不能重复交办。
出现重复交办审议意见,一般出于两个原因:一是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本身质量不高,重点不突出,内容空洞,针对性不强,缺少真正能够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高招”,没有可操作性,也就无从办理;二是政府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不够重视,敷衍应付,仅在文字上做游戏,未切实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到实处。
要避免审议意见重复交办现象,应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意见要得到政府的重视和落实,前提是审议意见本身要有高度、有深度、有力度、可操作。会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审议议题进行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会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紧贴审议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会后要及时归纳总结提炼会议发言,形成有见地有质量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既要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肯定成绩,又提出问题及建议,符合可行性和针对性,切忌泛泛而谈,提出大而空的办理要求;二是要对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跟踪问效。要积极探索跟踪督办的新方式、新思路,解决手段单一、措施乏力的问题。对审议意见的交办、督查、反馈等环节进行规范,建立制度,使审议意见办理有章可循。审议意见印发“一府两院”后,常委会分管主任要与政府分管县长及时沟通,督促认真研究处理。对口工委要紧紧跟进督查,不留“死角”。交办后一定时间内,要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书面审查或听取“一府两院”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视察,通过环环紧扣的督办机制,推动审议意见落实到位。同时对那些落实审议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取得成效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对那些落实审议意见敷衍应付,收效甚微的单位严肃批评,督促其尽快整改落实。必要时可运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督办落实,坚决纠正在落实审议意见上出现的简单应付、相互扯皮等现象,维护人大监督权威。(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 孙轩柏)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