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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青山放晴云
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对大山有着特殊的感情,曾多年呼吁划定生态红线保护恩施的山体资源。2016年3月30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全国首部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条例正式出台,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时隔一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达到给全州山体保护提供法制保障的初衷?州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上旬组织检查组,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省交投公司开发恩施市方家坝片区3000亩土地项目,审批时我们要求该公司必须将其中1500亩土地纳入山体保护范围,用于方家坝森林公园整体规划建设。”恩施自治州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谈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时举例。
州林业部门则直接开出了清单:《条例》实施以来,全州林业部门加大了对破坏山体案件的打击力度,共办理开挖丹霞地貌山体案件7起,涉案林地62.5亩,罚款14.45万元,很好发挥了法律处罚功效,大面积挖山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根据实地检查和调研的情况,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州山体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认为《条例》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在推进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编制、依法加强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山体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执法检查组也发现不少需要及时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是认识不高,责任落实不力。部分政府山体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够,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责有待加强,财力投入不足,工作推进不力。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交叉推诿现象存在。少数基层组织、企业和个人只顾眼前利益,不管长远可持续发展,毁山采矿、项目建设破坏山体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规划和法定图则编制工作滞后。各县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编制工作进展较慢,个别县市工作还处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报批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现场调研、资料收集阶段。镇规划区、乡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等山体保护工作基本没有启动。
三是依法监管力度不大,破坏山体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山体保护执法监管不到位,项目建设审批把关和执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规定不严,依纪依法追责不力。破坏山体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山体保护合力不强。州政府及部分县市政府没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未形成定期研究解决山体保护重大问题的长效机制;各相关执法部门没有建立集中执法机制,执法合力不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健全,一些地方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有的地方考核问责机制不健全,存在地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山体保护执法现象。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晓燕说:“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保护好山体意义重大。”
2017年9月22日,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的《关于检查恩施州山体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州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政府是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确保山体得到有效保护是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州、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山体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严守保护红线,坚持禁止核心保护区挖山、一般保护区依法“向山要地”的原则,大力推进山体保护工作。
二是加快科学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规划是山体保护的龙头,州政府应明确工作完成时限,督促县市按相关法定程序审议、审批后施行,并完成山体保护范围的打桩定界工作。在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未编制出台之前,州、县市政府应及时出台保护山体的实施意见,制定出限制破坏山体的办法和措施,以免造成一些特色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受到破坏。
三是依法加强监管。各级城市管理、规划、林业、国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山体保护工作执法主体责任,让《条例》成为不可碰触的高压线。严格审批涉及山体保护的建设项目,坚守山体规划管控红线,从源头上遏制山体破坏。加强山体修复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规定,各级政府应主动及时修复因自然灾害、公共建设等破坏的山体,向社会做好示范引领。
四是健全体制机制。州、县市政府要建立职责明确、运作高效的山体保护体制。全面推行各级政府及村级组织山体保护“山长”负责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明确执法责任主体部门,形成各级政府统筹协调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健全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山体保护监管实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制定专项规划、法定图则和督促山体修复治理不作为,审批中滥用职权,以及其它履职不力导致山体遭到破坏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州、县市政府要尽快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切实保护好州内规划区山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周仁轩 谭耀伟)
责任编辑:吴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