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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监督 “五要”增强实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1-17 05:03   [收藏] [打印] [关闭]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加强人大监督能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在地方人大监督实践中,一定要围绕工作中心,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做到“五要”,即议题选定要精,调查研究要深,审议质量要高,跟踪督办要实,监督手段要活。

议题选定要精。地方人大监督议题的选择一定要精准,人大监督的内容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果议题选定不精,就会“眉毛胡子一把抓”,杂乱无章,监督的针对性不强,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如果议题选定不准确,就有背人民群众的意愿,甚至出现“南辕北辙”的现象。因此,在议题选定上,一定要本着“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要根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确定监督议题。即要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作为监督议题,切实把关系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内容进行监督。

调查研究要深。对监督议题进行调查,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调查深不深,直接影响到监督质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不深,审议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审议就议不到点子上,监督就起不到作用,也达不到监督应有的效果。因此,对某项工作进行监督,首先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人民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应以对党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主人翁态度,满腔热情地投入到调查研究活动中去,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到第一线去,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调查研究来了解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真正发挥人大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渠道作用。把“一府两院”在行政和司法中存在的错误或偏差调查清楚,从而帮助“一府两院”纠正错误或偏差。

审议质量要高。会议审议是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审议质量不高,直接影响到人大的权威,进而影响到人民民主权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因此,在确定好监督议题、开展调查视察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在会议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保证组成人员都能在常委会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使会议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和智慧。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让委员们充分展开讨论。引导委员大胆行使职权,敢于大胆表明自己的观点,该批评的批评,该提的建议毫不保留。指出问题要一针见血,有理有据,并采取分组审议和集中审议相结合,委员询问与"一府两院"及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调查组的专题书面发言与常委会领导的总结发言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展开充分的审议,充分体现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基本职能,审议结束后,要形成审议意见。

跟踪督办要实。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就在于对审议意见的落实,如果审议意见能得到很好落实,就能取得监督实效,收到监督效果,反之,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再正确,提出的审议意见再具体,如果不抓落实,就是纸上谈兵,监督工作就成为了走形式和走过场,就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要加大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落实的力度,对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相关机关应当向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对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常委会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或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或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审议意见,要通过视察、检查、常委会议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汇报等形式,进行连续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对因各种原因承办单位不能按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说明,并要获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通过。对表决未通过的,要责令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办理结果,直至问题解决。  

监督手段要活。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统一规定了七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能拘泥于某一种监督手段,单一的监督手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以提高监督的深度和力度。如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与询问相结合,在督办落实审议意见时,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情况下,可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刚性监督手段。(竹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杨福卿)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