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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机制,增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实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8-11-29 06:28   [收藏] [打印] [关闭]

大冶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到位率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制定完善《大冶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办法》基础上,为增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实效,建立健全了以下研究处理机制:

一、建立反馈机制。“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及时研究处理,于七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将具体处理机关和责任人告知相关专(工)委室。

二、建立监督机制。相关专(工)委室按照各自职责及对应联系部门单位承担相应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

三、建立报告机制。“一府一委两院”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起6个月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在正式提交常务委员会之前,应事先征求相关专(工)委室的意见,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要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过程;审议意见被采纳后的处理措施和效果;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建立表决机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一府一委两院”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通过的,予以记录备案。

五、建立连续跟踪监督机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结果未通过的,要连续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

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补充报告、重新报告要再次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仍未通过或承办单位拒不重新办理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达到法定联名人数,可以依法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案等,采取更加有力的刚性监督方式,跟踪问效,切实提出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的水平和质量,直至审议意见得到落实。(大冶市人大常委会  柯青松 石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