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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0-23 03:25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按照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10月15日至17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兵带领办公室部分人员赴荆门市(含钟祥市、京山县)调研,主要了解新形势下,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调研组与当地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综治办、劳动保障、民政、妇联等单位负责人和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共30多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对新形势下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人大内务司法工作面临的问题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实施的第二年,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也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和法规的施行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湖北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了人大监督工作,但在具体实践中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同常委会的工作一样,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监督效果有待增强。当前,各地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通常采用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被称为人大自己审议自己的报告,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出来后通常往“一府两院”一交了之,至于存在的问题整改得如何,则没有具体措施,严重影响了监督效果。专门委员会开展的执法调研,在监督法上没有规定,执法调研报告缺乏法律效力,难以起到监督的效果。

2、监督手段有待强化。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了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形式有7种,而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地方则主要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两种形式,监督法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手段则从未采用。当前人大的监督工作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人大监督的手段需要强化,监督力度还应加强。

3、监督重点应有侧重。一些地区在制定监督计划时,选择议题往往侧重于有关联系单位的要求,把一些不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也纳入监督计划,监督的面过大,监督的重点不突出,一方面牵扯大量精力,同时影响了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监督,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支持轻监督、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

4、监督能力有待提高。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不同战线,有些委员对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不够了解和熟悉,在监督过程中难以切中要害;有的地方对委员的培训不够,发挥作用不够,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有待提高。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力量不足,县级人大内司工委普遍只有1-2人,且专业知识缺乏,开展工作力不从心。

二、对今后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建议

1、加强学习培训。调研中发现,有些委员在当选后,对自己如何行使权力不清楚,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想监督而又不会监督,监督的效果不理想。市级人大在组织培训时只培训专职委员,对兼职委员培训不够。建议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各级人大加强对代表特别是委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突出监督重点。内务司法工作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监督议题确定的途径,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坚持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关系民生的问题坚持多种形式并用,督促解决问题。完善跟踪监督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法,法律规定的刚性手段要敢于实践。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3、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要结合内务司法工作特点科学制定内部运行机制,规范议题的确定和审议、调研形式的选择、跟踪督办的程序、与对口联系单位的联系办法、委员的出勤及请销假、委员述职等机制,使委员会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合理。二是建立监督工作公开机制。省实施办法在监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渠道。委员会要把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注重发挥媒体、网络的作用,对重大活动全程公开,让群众了解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三是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充实办事机构力量,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办事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参谋水平。

4、提高监督实效。人大监督不能走马观花、图形式、走过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好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确定监督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科学论证,集体决策;开展监督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程序,精心实施,多找问题,少唱赞歌;活动结束要跟踪问效,狠抓整改。探索建立监督效果评价制度,对每项监督工作进行事后社会效果评价,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要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切实提高监督实效,使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