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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城环委召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草案)》专家座谈会
5月11日上午,省人大城环委召开《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城市规划院、武汉市国土规划局、荆州市规划局等单位的12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大家认为: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修订草案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是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修订草案提出了我省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方式,增加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强化了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管理,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层级关系和制定程序,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修订草案吸纳并体现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构较合理、内容较全面,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大家也提出了以下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依据。修订草案总则部分缺少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方面的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体现的原则,结合湖北的特点有重点地予以强调,以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要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园区的规划统一管理,减少和避免开发区、园区分割规划管理权,游离于城乡规划管理之外的现象。要加强城乡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增加与交通、流域、水利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内容。
3、要加强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划条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后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要加强对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
4、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一些重要的规划如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在修订草案中有原则规定。
5、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规定的“一书两证”的申请要件、审批要求、流程、时限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优化审批流程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6、要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提高审批门槛,并将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严格限定为确因建设工程施工,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7、规划环评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增加规划环评的相关内容。
8、建议明确界定修订草案第十条“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中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范围。
此外,大家还就修订草案的用法规范、条文位置、表述方式等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