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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湖北省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11-13 08:06   [收藏] [打印] [关闭]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效,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推荐湖北省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具有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工程管理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备经济管理类、工程管理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4、具备胜任预算审查咨询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时间保障。

二、工作程序

1、被推荐人填写“湖北省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2、被推荐人向预算工委办公室提交本人身份证、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3、由预算工委办公室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经预算工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颁发聘书。

三、有关要求

1、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是提高我省人大预算监督实效的重要措施,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组织专家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2、相关推荐材料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

联 系 人:郑敏  陈瑞义

电   话:027-87237687  87237695(兼传真)

电子邮箱:43411038@qq.com

邮    编:430071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

附件:1.《湖北省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1

湖北省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相片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最终学历*:

工作单位*:

单位职务*:

现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单位性质*: 科研机构       事业单位        高等院校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1

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       党政机关    1

享受特殊津贴:国家级        省级     0

院士:是      否    0

博导:是      否    0

兼任社会

职务情况*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工作简历*(500字以内):

主要专业技术等级/职能技能证书*:

近五年发表学术论著、论文情况(出版社、期刊名、时间)(500字以内):

本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查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批准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工作单位请写全称,高等院校的请写到所在学院。带*号为必填项。

此表复印或下载后采用打印方式,手工填写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2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咨询作用,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决定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认定、产生和确定,以及专家库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40人,采用聘任制,聘期五年。期满后经商专家同意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作自动解聘。

第四条  预算工委可根据专家库人员结构情况,研究设立按专业分类的专家组。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工程管理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备经济管理类、工程管理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参与预算审查咨询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省内党政群机关、中央驻鄂单位、在鄂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均可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推荐单位应当如实向预算工委提供被推荐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预算工委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初步人选名单,经预算工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四)专家库成员确定后,由预算工委颁发聘书;

(五)增补专家库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应邀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参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方面立法的调研和论证;

(二)参与财政总预算、决算及部门预决算审查;

(三)参与全省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省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

(五)参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

(六)参与财政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七)参与审计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八)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澄清预算审查监督中的疑问;

(三)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法律责任追究;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安排,在预算工委统一组织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守工作纪律,未经预算工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五)及时向预算工委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第十条预算工委应当定期召开专家库全体或部分成员座谈会,通报工作信息,听取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预算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被推荐人的资料,拟定专家人选,提出审核意见报预算工委;

(二)保持与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专家库成员的建议;

(三)定期寄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的材料;

(四)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调研活动;

(五)提出专家库经费开支的意见(专家库工作经费在预算工委工作经费中列支);

(六)建立健全专家库成员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专家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