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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8年9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基本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应当按照会议召开的时间,妥善安排各自的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其他会议和活动与常委会会议有冲突时,应当服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于单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此前的双月下旬预报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在收到会议预报通知后,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临时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召集人请假。请假、缺席情况印发每次常委会会议,办公厅每年年终汇总,向全体代表公布。
五、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省人大有关专(工)委要依照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前开展调查研究,对工作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交由报告机关研究修改。
六、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一般在半小时以内,由有关委员会会前对材料进行把关。如因需要工作报告稿内容较长,可在全体会议上摘要汇报或提交参阅材料。
七、出席和列席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审议各项议题。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准备发言提纲;分组会议发言前也应做好准备,充分发表意见,并掌握发言时间。
八、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要随意离开座位,在设定时间内按键表决。
九、出席、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迟到早退。参加全体会议夏季着便装,其他时间着正装,不着休闲装。
十、列席会议的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审议各项议题,充分反映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会议内容,参加小组讨论,听取审议意见,并根据小组召集人的要求回答询问。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讲座。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会务工作的督办事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