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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贯彻执行及对散居少数民族法规执法检查
(2009年11月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所作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作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并于2008年12月8日由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鄂常办函〔2008〕88号)。2009年10月27日至3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援朝、秘书长黄明科等组成跟踪检查组,协助常委会赴襄樊、咸宁两市,就两市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和《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所提主要意见和建议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11月5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协助常委会对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决议和执法检查所提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核。
会议认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决议的贯彻落实和执法检查中所提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障了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和谐。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同时,针对整改工作不平衡和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
一、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散居民族问题的特点及散居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散居民族工作意识和做好散居民族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自觉性。
二、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对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并逐年增加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专项经费等各项财政政策,充分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加快对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切实维护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和对口帮扶的力度,切实加快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
四、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创新方法,健全机制,努力构建社会化工作格局。要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新情况、新问题、新规律和新对策的前瞻性研究,进一步规范、加强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民族关系预警、应急、调处机制,妥善化解民族矛盾纠纷,依法处置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情况的督查力度;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是辖有民族乡(镇)或民族村(社区)的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五、省政府对周郎嘴回族镇挂牌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尽快责成省民宗委会同省民政厅组成专班,督促咸宁市政府深入当地回汉群众,认真调查研究,依法稳妥处理,避免造成负面影响,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和谐,维护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