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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贯彻执行及对散居少数民族法规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1-26 02:49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3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蒋大国副主任作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11月29日,又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是我省民族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我省散居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工作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政府高度重视《报告》和《决议》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有关要求,副省长张岱梨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的交办事项认真研究办理,提出整改落实意见,由省政府审定后报告省人大常委会。12月中旬,省民宗委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交办执法检查报告及决议的函》(鄂常办函〔2008〕88号)后,委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认真查找了我省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定了具体整改落实措施,并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认真整改。2009年5月,我委将整改情况书面向省政府作了报告。10月底,我委派负责同志陪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赴襄樊、咸宁两市进行了跟踪检查。11月5日,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对我委提交的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进一步整改的意见。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做好散居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意见的处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指出,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学习宣传的力度不够,要求“强化民族政策法规学习宣传,增强民族工作意识”;增强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决议》也要求,加强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责任感;跟踪检查报告也要求:“加强民族政策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此意见,省民宗委党组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特别是在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加强了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一是召开了高规格的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和省民委委员会议。各市州党政分管领导和省直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常委苏晓云作了重要讲话,省财政厅、民政厅等单位作了述职发言,通过这个会议对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法规进一步进行了大力宣传,提高了党政领导干部及省直部门对民族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促进全省各地各民族科学协调发展的自觉性。

二是利用网络、内刊、简报、通报等形式对散居民族工作进行宣传。我们专门办了“1+1”工程简报简报,对省直部门对口帮扶民族乡镇的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去年底下发了“1+1”对口帮扶情况通报,在省直部门中形成了在落实帮扶措施上“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不断强化支持民族乡镇发展的意识。同时,我们还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民族大家庭》杂志对散居民族工作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散居民族工作的认识。

三是通过分解落实责任强化民族工作意识。我们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鄂常办函[2008]88号文件的有关任务分解》,从加强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对散居民族工作和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的投入;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健全民族工作机制等八个方面,迅速将落实省人大检查《报告》和《决议》的责任分解到了省政府办公厅、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省直20多个部门和单位。对省人大《报告》中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如恢复民族乡镇干部生活补贴、回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的清真伙食补贴;督促周郎嘴回族镇尽快落实管理体制;将洪湖市老湾回族乡优先纳入血防工作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范围等也分别落实责任到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民宗委、省卫生厅等部门,通过强化责任,进一步提高了各部门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四是加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发了《湖北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省行政学院和各地部分行政学院把民族理论和“三个条例”等民族政策法规纳入了主体班的教学大纲内容。委党组书记、主任谭徽在同志及部分业务骨干还在行政学院和一些部门、单位讲授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同时,在民族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常识教育。成功举办了湖北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六十年成就展。

五是创新民族工作方式方法,提高能力和水平。根据《报告》要求“正确把握散居少数民族新特点、新趋势,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意见要求,我们就民族政策落实情况、民族关系和民族领域稳定工作情况开展了大调研,掌握了有关情况,为进一步明晰散居民族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2009年,我们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实行了工作目标管理,与各市州民族工作部门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积极探索推进全省民族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新路子。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报告》和《决议》的要求,督促全省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民族理论、法律法规、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广播、影视、互联网、音像、戏曲、广告等载体刊播、出版、演出涉及民族关系的重大题材和重要内容的文艺作品、节目等的管理,防止出现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督促全省各地将三个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督促各级行政学院把民族理论和“三个条例”等民族政策法规纳入主体班的教学大纲内容,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逐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为提高民族工作能力和水平,我们将组织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民族工作对象基数,摸清底数,逐步建立起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基本数据库。同时,大力加强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或民委委员会议、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联系、对口帮扶民族乡村和特困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民族工作目标管理等制度,推进我省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关于着眼长远,健全机制,构建民族工作社会化工作格局意见的处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决议》要求,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科学管理机制、协调配合机制、投入保障机制、多元一体综合监督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

对此意见,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争取加强民族工作组织保障,建立健全科学管理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各级政府把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都明确了一名党政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有少数民族的村和社区都有民族工作联络员,全省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民族工作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省民委委员制度,积极加强与省民委委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对口帮扶支援。督促各地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度或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

二是积极争取加大投入,健全民族工作保障机制。我们积极与省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和争取,在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村发展资金、涉及民族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资金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资金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同时,督促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或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加大了对民族乡镇的投入,并形成了长效机制。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民族工作执法主体建设。我委继续按散居地区每个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安排10万元配备执法用车,安排1万元改善办公条件的办法,推进民族工作执法主体建设。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全省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基本上单独设立了民族工作机构,列入了政府序列或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按执法要求配备了工作人员,解决了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是切实履行“四权”(督促权、检查权、反映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加强监督检查。我们通过召开民委委员会议、民委委员单位述职等形式,对各有关部门加强民族工作、落实民族政策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办。对咸宁赤壁市周郎嘴回族镇尽快管理体制问题,我们进行了行政执法专题监督,省民宗委专门致函咸宁市委、市政府,商请落实省人大《报告》,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咸宁市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常委会议纪要,责成赤壁市委市政府妥善处理好。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完善机制,我们将按照《报告》和《决议》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民族工作,解决散居民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争取省人大及各级人大开展散居民族法规的执法监督,推进政策法规的落实;积极争取各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加大投入,争取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切实履行好“四权”,对全省落实民族政策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今年主要检查应列入财政预算的民族事业费、民族发展资金等财政政策和对清真“三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向省人大、省政府专题报告。建议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报告》提出的“督促周郎嘴民族镇尽快落实管理体制”、跟踪检查报告要求“尽快妥善处理周郎嘴回族镇挂牌等问题,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见,我们将会同省民政厅进一步与咸宁、赤壁协调,加强执法监督。一是对其中的周郎嘴回族镇名称问题,由于当地干部群众对1998年将赤壁镇改为周朗嘴镇不满而影响了挂牌,省民宗委、省民政厅进行了充分协商,将进一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妥善处理好地名更名问题。目前咸宁、赤壁市相关部门正积极向省民政厅报告。二是镇长应由建镇少数民族担任问题。赤壁市委已进行了认真研究,力争年内解决。

三、关于完善政策,落实措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意见的处理情况

《报告》指出,目前还存在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不到位,散居少数民族人才极其缺乏等问题。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措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决议》也要求,要“全面认真执行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人大民宗侨外委跟踪检查报告又指出:“少数民族政策法规执行还不够到位”,主要是资金安排不到位、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

对此意见,我们采取了四条措施加以落实。

(一)积极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散居少数民族财政投入。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增加,从今年开始,省财政将支持民族乡镇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40万元增加到了360万元,同时新设立了支持民族村发展资金每年100万元,使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增加到每年460万元,主要用于民族乡(镇)、民族村(社区)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辖有民族乡镇的部分市县也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如荆门钟祥市专门为所辖九里回族乡设立了发展资金每年20万元,恩施州鹤峰县为所辖铁炉白族乡设立了发展资金每年10万元,均纳入了财政预算。襄樊市根据少数民族群众特长和要求,投入资金100万元扶持少数民族群众兴办产业和种养殖项目。

二是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省级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等民族专项资金安排,对散居少数民族地区予以倾斜。2008年,全省566万元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中,分配用于散居地区的资金达到215万元;全省566万元省级民族工作事业费中,用于散居地区民族工作部门的资金达到252万元,主要用于散居地区民族工作部门改善办公条件,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在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安排上,用于散居地区的贴息贷款达到200多万元。同时,民族、财政部门正在积极沟通协调,研究进一步增加对散居地区经济发展的财政投入的措施。

三是支持散居地区民族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2008年,我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分配36万元用于在散居地区开展少数民族助学工程,帮助民族乡镇、村等散居地区的贫困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我们组织开展发达地区民营企业结对帮扶贫困少数民族学生的“手拉手”活动,也涵盖了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学生。同时,安排10万元少数民族体育发展资金用于散居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省卫生部门已决定将洪湖市老湾回族乡优先纳入血防工作“整县推进、综合治理”项目范围。

四是不断深化“1+1”对口帮扶工程。2008年,省直12个相关委员单位对口支援12个民族乡镇,解决其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年解决项目和资金达4000多万元,为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办了大量好事、实事,帮扶成效十分显著。今年,我们积极与各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各单位制定了今年的帮扶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对口帮扶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村的发展优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投入;督促辖有民族乡(镇)和村(社区)的各有关市州、县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民族乡(镇)、村(社区)实施对口支援。促使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加对民族乡(镇)、民族村(社区)的饮水、交通、通讯、城镇、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民族乡(镇)、民族村、少数民族聚居的自然村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和生态家园工程。在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扶贫工作中,对民族乡(镇)、民族村中的重点贫困村予以倾斜。加强民族乡(镇)、民族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民族乡(镇)搞好小城镇建设规划,帮助建设集贸市场和基础设施,努力在几年内改变落后状况。制定完善对少数民族发展牛羊养殖业的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口帮扶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政策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的“省政府应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专题对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村(街)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意见,省政府责成省政府研究室牵头,省民宗委配合参加,于5月中旬对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和检查。调查组深入到全省最偏远的鹤峰县铁炉白族乡、三家台蒙古族村、以及仙桃沔城回族镇、荆州市荆州区新垸回族村、宜昌市潘湾土家族乡、车溪土家族村等民族乡镇、村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拟于下半年组织到湖南省、江苏省等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开展较有特色的外省市进行考察。通过调研、考察,我们进一步全面掌握了全省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情况,基本找准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报告》的对策建议,为制定和完善加强散居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打下了基础。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决定由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的通知》。目前,我委已将文件代拟稿拟定,根据《决议》精神和《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对散居民族工作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报告》和《决议》的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措施,并已经广泛征求了各市州、省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上报省政府进入最后审查定稿阶段,经省政府研究通过后下发各地各部门执行。部分地方也制定完善了政策法规,如钟祥市专门制定出台了《钟祥市关于〈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出台了许多操作性很强的、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确保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事业专项经费等各项财政政策。

(三)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决议》提出要“充分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我们与省商务厅一道积极督促全省各地优化清真肉食、副食、饮食(“三食”)网点设置,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较多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设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基本满足了全省穆斯林群众的生活需要。我们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加强了对清真食品和清真专用标志的管理,按条件严格进行审批。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特殊的土葬习俗,妥善解决了回民墓葬用地,各地在城镇拆迁中对少数民族墓地都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省民委还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我省有穆斯林群众8万多人,穆斯林同胞历来有去世后使用塔布匣子举行葬礼的习俗,但不少地方缺少塔布匣子,有的塔布匣子已年久失修,急需添置更新,穆斯林群众对此要求也十分强烈。2008年11月,我委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特殊的丧葬习俗,筹资50万元,帮助全省65个清真寺解决了穆斯林群众缺少殡葬工具塔布匣子的问题。全省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基本上解决了清真寺阿訇的“低保”和生活补贴问题。武汉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为本市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直补清真牛肉补贴。对全省清真寺建设和清真“三食”布点问题,我们正在积极研究,采取多种办法,逐步妥善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合理设置清真“三食”供应网点,加强清真牛羊肉市场监管,保证“三食”供应,继续督促认真落实清真“三食”税收减免政策;妥善安置回族等少数民族墓地,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在回族等群众较多的地方设立少数民族殡葬服务机构,切实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根据《报告》和《决议》提出的“散居少数民族人才极其缺乏”,“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意见,我们将继续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培养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在录用公务员、选拔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选拔少数民族人员。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督促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乡镇、村(社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大力支持民族乡(镇)、村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实用技术培训。

对《报告》和《决议》提出曾实行的民族乡(镇)干部生活补贴、回族等清真伙食补贴政策与工资改革政策衔接不够,要落实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伙食补贴等照顾政策的意见,我们去年以来进行了大量调研,此问题在全国许多省、区、市普遍存在。我们曾多次积极做工作,请示了国家财政部、原国家人事部、国家民委等相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答复,关于津补贴的设立和标准等工作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无权进行调整,故此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我们将继续积极做工作,以期逐步恢复。

(四)努力促进全省各民族团结和谐

按照蒋大国副主任《报告》和《决议》提出的“健全完善民族关系调处机制和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民族矛盾纠纷,依法处置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谐”的意见,我们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初步建设了一批民族团结示范基地,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我们积极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今年4、6月,我们对第一、二季度全省各地存在的涉及民族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了集中排查和及时化解,妥善处理了洪湖市电力公司与回民的墓地纠纷等突出问题,有效维护了民族宗教领域稳定。从今年开始,省财政还设立了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每年30万元,为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强的财政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基地建设,除了省确定1-2个民族村和1-2个民族社区作为示范基地外,还将督促各地确定1—2个村或社区作为示范点。我们将科学确立创建标准,搞好评比表彰,使之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今年国务院已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我省也将召开第三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进一步推进全省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对《报告》和《决议》提出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亟待规范、加强”,“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的意见,我们去年以来继续在全省推广武汉市、宜昌市的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经验,促进全省这项工作平衡发展。同时,我们将进一步积极探索,引导、指导各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联系点,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会同司法、公安、工商、城市管理、商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为少数民族提供优质服务,在办理证照、暂住手续、场地使用、清真食品网点分布、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积极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加强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为他们就业、教育、居住等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教育和引导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城市管理规定,积极融入和适应城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城市加强与外来少数民族人员流出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流入地和流出地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督促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民族关系调处、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化解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依法处置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和谐。

以上是我们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决议》的基本情况。对其中提出的有些问题的整改还在进行之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切实抓紧抓好,认真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实际行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好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推进全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努力开创全省民族工作新局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