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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8-04 01:39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2011年8月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世平

主任、各委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1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8月1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了会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旅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上海、山西、福建、贵州和云南等省市的“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中关于旅游业管理运行机制的表述均为“政府引导”;同时,为了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发展旅游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第十七条精神,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旅游安全设施及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

三、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强化安全责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根据《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将该条第二款中的“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实行无绩效退出机制”修改为“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无绩效,依法实行退出机制”。

五、为了规范旅游秩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景区景点非法经营。”

六、根据《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人员,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甩团甩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删除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第四条中的“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核心板块”是否妥当。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恩施州建设全国先进自治州的决定》(鄂发〔2010〕13号)在第三部分第八条中有:“支持恩施州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的核心板块和全国知名的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的表述,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有的委员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旅游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实行同等的水、电、气价格。”鉴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委员会认为不宜删除。

因国家旅游法正在制定之中,有的委员建议推迟批准该条例。由于一方面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一方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自收到自治机关报请批准的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因此,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

还有的委员提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条例有关条款中已有表述,在此,不一一说明。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