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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17 00:32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周坚卫

 

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年。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体系形成,标志着地方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重要历史节点上,认真审视地方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思考今后地方立法的新思路、新要求,对于正确把握地方立法规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认识发展趋势,把握地方立法中的“变”与“不变”

改革开放30多年,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法制统一,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今年8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34件,现行有效的173件,批准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31件,现行有效的84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7件;与此同时,省政府制定规章336件,现行有效的236件。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有力保障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有力推进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

在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发展趋势,明确地方立法需要摒弃调整什么、继承发展什么,对于完善这个法律体系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地方立法需要把握“五个不变”和“五个转变”。

五个“不变”是:在法律体系中从属性、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变;服务地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不变;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要求不变;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发展方向不变;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的基本原则不变。这“五个不变”是新形势下搞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和继承的基本原则。

五个“转变”是: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四是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从注重立新法向注重法的系统化转变。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明确地方立法新任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立法推进、服务、保障改革发展,是地方立法的基本经验,也是完善法律体系的新形势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更高要求。中央要求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省委提出实施“两圈一带”战略,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期待不断提高。法律体系形成,地方立法任务不仅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应从全局出发,找准地方立法与全局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准确定位,主动呼应,积极作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和谐湖北建设,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加强有关教育医疗、劳动就业、劳资关系、住房行路、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饮水安全以及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民生立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湖北近几十年湖泊面积锐减,水体污染严重,加强湖泊、湿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立法刻不容缓;在推进鄂西经济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生态文化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至关重要;我省能源资源匮乏,又是工业大省,加强节约能源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对可持续发展具有紧迫而长远意义。

围绕创新型湖北建设,加强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立法。我省的科技资源并未有效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要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国务院批准东湖高新区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示范区立法作为今年工作重点,迅速启动了调研论证工作,积极推进此项立法。

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强“三农”方面的立法。我省是农业大省,“三农”问题事关小康湖北、和谐湖北建设大局。要围绕健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等方面加强立法,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保障。

围绕文明湖北建设,加强文化领域立法。我省文化资源丰富,要围绕文化强省目标和文化体制改革要求,以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健全文化市场体系、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完善文化宏观管理体制、加强文化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地方立法,推进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

围绕“两圈一带”建设,加强区域立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基本特征,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共同趋势和战略选择。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武汉城市圈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有关区域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探索积累了初步经验。今后要围绕武汉城市圈“五个一体化”、“九大体制机制”创新、鄂西圈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的“水”文章,继续加强区域立法。

树立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理念,推进地方立法创新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我们努力把握立法规律、创新立法理念、转变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制度、破解立法难题。从当前情况看,需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地方立法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与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相适应,一方面要立足现实,及时总结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使改革发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要着眼未来,增强前瞻性,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留下空间,引导促进改革发展。

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兼顾不同利益诉求的关系。当前,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注重对人权的尊重,注重维护公平正义,使立法成为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立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一样,是有限的,要防止过度开发立法资源,出现“繁法扰民”和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不当干预。一方面,要对当前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评估,弄清该立哪些法,要立哪些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另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是“必需品”的观念,保持立法必要的边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扩大公众参与和提高参与实效的关系。近些年,省人大常委会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丰富参与形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的看,立法信息公开还不够充分。应当在继续探索适宜公众参与形式的同时,把公众参与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着力在调动公众积极性、提高参与实效上下工夫,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立法与法的系统化关系。要做好“五个统筹”,即统筹“立、改、废”;统筹立法与法规配套;统筹立法与立法解释;统筹省本级立法、较大市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政府立法,保证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互相衔接、协调;统筹立法与法的系统化理论研究,提高法的系统化水平。

立法运行与立法保障的关系。第一,必须切实重视立法队伍建设,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多岗位交流等措施,打造一支业务素质高、政治过得硬的立法专业队伍。第二,必须切实保障立法经费。第三,必须切实加强立法信息工作,建立立法信息采集、共享、利用机制,发挥立法信息对立法决策的支撑作用。第四,必须切实提高立法理论研究水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而完善这个法律体系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我们应充分认识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不懈奋斗!(摘自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