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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保证法律实施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17 00:31   [收藏] [打印] [关闭]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

 

11日至12日,“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武汉召开。

借此机遇,记者就有关法律体系形成、地方立法对法律体系形成的作用、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关系等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

判断法律体系形成有标准

记者:我们说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年,那么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梁鹰:这是如何从总体上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问题,也是形成法律体系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我们说这个法律体系形成了,有以下基本判断标准:这个法律体系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已经制定出来了,社会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已成龙配套,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1部宪法及其4个修正案,236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由这些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基本法律部门已比较齐全,基本涵盖了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体系内部基本做到了和谐统一。

地方立法保证法律实施

记者:地方立法对法律体系的形成起到了哪些作用、作出了哪些贡献?

梁鹰:地方性法规是法律体系重要的、有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地方立法成果丰硕: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5079件,较大市的法规2500件,经济特区的法规237件,还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立法在整个国家立法、国家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地方立法中的实施性立法,保证了法律的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从全国来看,地方立法中,实施性立法占到一半以上;地方立法中的先行先试立法,为全国立法积累了经验,丰富了立法实践;地方立法中的自主性立法,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如养犬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都是纯粹的地方性事务,国家法律不便也不可能加以规定。

地方立法面临新任务

记者: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梁鹰:法律体系形成后,对这个体系完善的任务将更加繁重,随着国家立法工作重心的调整,地方立法也将肩负着新的任务:首先,要进一步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这也是地方立法永恒的任务。其次,地方立法要从制定规则为主转向完善规则为主;从经济立法为主转向社会领域立法为主,包括关注民生的立法、保障公民权益的立法、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等;从管理型立法转向服务型立法,更多地突出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和规范;从更多地关注建章立制转向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从更加注重“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记者:我们知道,法是对实践经验的定型化,改革开放又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30年来,我们是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的关系的?

梁鹰:二者间确实有一定的冲突,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一直以来,也是各级立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改革要求破旧立新、打破原来的条条框框,强调变动。而法律恰恰强调稳定性、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实践中,我们这样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对于改革已经成熟的经验,通过立法固定下来,肯定改革成果;对还处于探索阶段的做法,又需要做出规定的,法律一般只作原则规定,为改革留下空间;对条件还不成熟、各方认识不一致的,暂不制定全国性法律,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补充完善。(摘自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