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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全国人大代表:夯实立国兴邦的法治根基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3-11 03:01   [收藏] [打印] [关闭]

 

——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热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湖北日报讯 记者 韦忠南 李保林 张 磊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昨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掷地有声。

  报告以“8个确立、5个不搞、6个确保”高度概括了这个法律体系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引起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的热议。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

  法律体系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制历程的总结,也向世人宣告,我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其意义十分重大。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亲身经历了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也切身感受到了这个体系来之不易。我个人体会,这个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注重了本土性。从实践中来,又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我们没有照搬照抄西方法律,而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的需要出发,来制定每一部法律、法规。这虽然使我们的立法任务更加艰巨、更加繁重,但也使得这个法律体系不仅保持了社会主义性质,而且体现了实践性、实效性、针对性。

  其次,它注重了人民性。我们的法律本质上就是反映人民意愿的,我们通过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也集中了人民的智慧,使得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是人民意愿和人民智慧的结晶。

  第三,它注重了完整性。尽管我们现在还不能说这个法律体系已经“完备”了,但我们可以说它已经“完整”了。基本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律框架体系。

  第四,它注重了开放性。这个法律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要随着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完善。人大要加大法律解释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金汉江纤维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家贵——

  法律体系为代表履职打造了坚强平台

  委员长郑重宣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消息振奋人心!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见证,充分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无比优越性。委员长的报告科学阐述和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它符合我国国情,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愿,是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一大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代表履职打造了坚强平台、法律保障,特别是修改了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活动的方式,更好地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

  不能让法律成了只能吓唬小鸟的稻草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要解决从“法制”到“法治”的问题。法制健全了,体系形成了,就要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有了,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就没有了尊严。有法而不能实施、不去实施,比没有法更可怕。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有人践踏法律的现象、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一些人耍特权以及所谓潜规则现象。这些现象不坚决去杜绝、整肃,法律就会成了只能吓唬小鸟的稻草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营造遵循法律、敬畏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的氛围。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党委书记李健——

  建议尽快制定《学生法》

  要进一步加快解决教育立法相对滞后的问题,尽快组织对《教师法》进行修订,尽快制定《学生法》。

  目前全国在校学生几亿人,但没有一部适用于学生管理和维护权益的《学生法》,在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时,无法可依,相持不下,矛盾常常激化加深,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学校、学生维护各自的正当权益,有时甚至酿成公共事件。因此,制定《学生法》迫在眉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快20年了,许多情况发生了变化,应该进行及时的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需要。如《教育法》规定只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人,才能担任高校教师,而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国国籍,这样一来,一些高校想聘请外国人来执教,从法律上说是不行的,而在国外,聘请外籍教师是相当普遍的事情。(本文来源:荆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