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会要闻 >> 文章详情
李鸿忠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上强调
突出实效提高我省立法工作质量为跨越式发展提供
有力法制保障
“地方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昨日,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会议在武昌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湖北法制建设,关键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突出实效、实用、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地方特色,不片面追求数量,更不要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复立法。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吴邦国委员长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分析了我省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我省今年的立法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省委统战部部长苏晓云主持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岱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出席会议,并分别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实施今年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讲话。
李鸿忠说,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报告深刻阐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和基本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省级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立法中的难点、焦点问题越来越多,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要求越来越高,对我们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和自觉运用宝贵经验,把握方向、遵循规律、传承创新,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湖北法制建设,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新的贡献,为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李鸿忠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要着重在四个方面下工夫。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政府要认真履行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从全局的高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二是进一步突出湖北特色。联系我省是“千湖之省”、科教大省、工农业大省、文化大省的实际,突出抓好五个方面的立法,即围绕和谐湖北建设,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围绕创新型湖北建设,加强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立法;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强“三农”方面的立法;围绕文明湖北建设,加强文化领域立法。三是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树立精品意识,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努力实现从重视立法速度向精细化立法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四是进一步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机制。
李鸿忠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全省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省各级机关及公务员,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增强民主法治意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要全面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全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范兴元,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