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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支招“保湖法”
如何使正在制定中的湖泊保护条例(草案详见4版)更具可操作性?如何调动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积极性?对遍布全省各地的诸多湖泊,如何有序管理?
1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集我省多位法学专家、教授,请他们为“保湖法”支招。
保护目标量化
“地方立法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是‘虚’、二是‘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温世扬认为,草案就有此问题,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的规定就是“虚”的,而“不得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填湖造地的建设工程办理城乡规划许可”的规定,听上去很美,可刚性不足。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群就建议,要明确行政首长负哪些总责、如何负总责,如湖泊面积不得减少、水质不得下降、鱼类和水生植物多样性指标等,都要量化。条例还要明确水利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具体主管什么、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时又要做哪些配合,对各部门的职责都要作列举式的规定。同时,湖泊周边利益攸关方的责任、人大监督的责任都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发动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搞好湖泊保护的共识性措施。然而,条例草案仅规定‘对举报侵害湖泊违法行为或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侵害湖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显然不够。”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黄德林说,滇池保护条例就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7种可予表扬和奖励的情形。
他认为,请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途径很多,如湖泊旅游开发要搞听证会、不涉密的湖泊保护规划要在网上公示、湖泊监测结果要公开等。
杜群也建议,在条例中还可以创设公众监督员等制度、给予环保非政府组织一定回应、允许并支持环保公益诉讼等,最广泛地发动群众参与湖泊保护。
分级分类保护
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邱秋认为,湖北的特点是,不仅湖泊众多,而且靠湖泊生存的人也非常多。目前来看,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可能单独胜任所有湖泊保护的任务,要分级分类保护。
她建议,条例要明确哪些湖泊是省管的、哪些是地市县管的,科学配置湖泊管理的纵向权力。在分类管理方面,要区分城镇湖泊、乡村湖泊,自然湖泊、人工湖泊,蓄水湖泊、养殖湖泊、景观湖泊等,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建议,要建立全省性的湖泊档案制度,为所有湖泊制定“身份证”,明确面积、蓄水量、水质、流域等所有基本信息,为今后的监测提供基础数据、对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