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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
如何搞好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监督?11月21日闭会的黄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该暂行办法规定满意度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对象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所在的工作部门。测评的内容,一是依法履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二是依法行政,贯彻法律法规和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测评内容的参考依据主要来自七个方面,即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提交的年度工作书面报告;市政府提供的各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供的执法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等工作的综合评价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年度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情况;市监察局提供的政府组成部门廉政评价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的情况;组织部分全国、省、市、县(市区)、乡(镇)五级人大代表座谈和问卷调查的情况。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其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反馈。
据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介绍,对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既是人大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大搞好干部任后监督的一种载体。出台这个暂行办法,一方面,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大报告强调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律有规定。宪法第104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监督法第5条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46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党委有要求。黄冈市委黄发〔2012〕7号文件转发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从本届开始,每年开展对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述职及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开展满意度测评,有利于政府部门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黄新国)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