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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正式公布施行
5月26日,恩施州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恩施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根据审议意见,主任会议对文字上作了进一步修改,6月24日正式公布施行。
多年来,由于监督法相关规定综合性强,比较宽泛,难以体现监督司法工作的特殊性,人大监督司法的工作总体上处在“短板”状态,监督效果不佳。因此,根据监督法的精神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制定符合司法工作特点、操作性较强的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是克服和解决目前监督司法虚化、弱化现状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
2010年9月以来,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领导的要求拟定了《关于制定<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工作计划》,报经主任会议批准后,组建了起草专班,在多方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拟定了办法初稿。继而将办法初稿交州法院、检察院及州委政法委、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相关部门领导、法律工作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办法初稿修改后,印发州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又组成两个调研组,分赴八县市召开座谈会,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截止2011年4月,工作组共组织召开座谈会30多次,参与座谈人员达800余人(次),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100多条。起草专班吸纳了许多合理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形成了提交常委会通过的工作办法。
《恩施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依据、监督对象、采取方式、监督重心等内容,整个工作办法充分体现了于法有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刚柔相济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上,人大常委会既坚持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又不懈怠,将可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事项,交由检察机关办理,从而建立起权力机关宏观、间接监督与检察机关专业、具体监督的有效对接机制,既正确处理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系,也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恩施州人大内司委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