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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工作,近日,枝江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枝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及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自公布或者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存档,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根据《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实行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主任同意后,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回复结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
《办法》规定,经审查,确认规范性文件有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通知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并根据情况,向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以修改的意见不当的,应及时向常委会分管主任报告,并进一步与该文件制定机关沟通,仍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依法提出建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办法》的出台,是枝江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实际行动,使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有了实质性的内容,为该市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枝江市人大常委会 马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