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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合议制”应遵循五项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通常实行的是“合议制”,即:以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那么,如何才能让“合议制”这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呢?笔者认为应遵循五项原则。
“法定人数原则”。所谓法定人数原则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代表或委员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才能举行,即:必须超过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选举法》第四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就不能开会,即使开了会,作出的决议也无效。
“一人一票原则”。一人一票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有三层含义:一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时,对通过每项议案、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选举等事项,只有一票的权力;二是出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投票其效力都是相等的,不因职务的高低而影响表决的效力;三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法律规定外的特权,更不得个人说了算。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要切实尊重和保证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让他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其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能统一的情况下,可以讨论协商,最后通过表决,以全体代表、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意见为准。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对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遵守和执行。
“言论平等原则”。言论平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出席会议时,对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报告和将由会议最终表决或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议案及人事任免、选举等事项,平等地进行讨论,发表观点、意见、看法,表明态度和意愿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言论,不因社会地位、职业、职务、民族、性别、学历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们的发言权力予以干预和阻挠。
“表达意见不受限制原则”。意志是为了达到既定的目的而自觉地努力的心理状态,通过言论、行为表现出来。这一原则的含义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言论免责权,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保障。(秭归县人大常委会 宋秀万)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