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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修订人事任免工作办法
日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任免办法的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吻合,把修订的重点放在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具体问题上,注重任免办法的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人事任免工作办法规定:提请任命的,应当附有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及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提名理由、任前公示情况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提请任命自治县人民政府新设或者改变名称部门的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时,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或者改变机构名称的文件。
对人事任免议案的审查工作,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人事任免议案,听取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人选的情况;根据主任会议授权,必要时,可以组织到提请机关了解拟任命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前公示等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听取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人选的情况。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拟任命人员可能存在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必要时,交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提出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核实情况和意见,决定是否对该项任职议案继续审议或者提请表决。
修订后的任免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任免的程序。其中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事项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委员会委员,可以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拟任免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应当先行任职表决,再行免职表决。对同一职务的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同时,任免办法还增加了对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等内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刘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