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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完善直选代表辞职制度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法律把代表的工作和活动明确界定为执行职务。代表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理应辞去代表职务。《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28号)指出:“人大代表离开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辞去代表职务的报告。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人大代表辞职,法律有规定、党委有要求,实践中值得探讨。
所谓直选代表是指县、乡两级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地方组织法》第5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本文就规范和完善直选代表辞职制度谈点肤浅认识。
一、直选代表辞职的法律依据
直选人大代表辞职是有明确的法律和法理依据的:
1、《选举法》(2010年3月修定稿)第52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这是法律对县级人大代表辞职最直接、最明确、最重要的规定,是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的法律武器,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直选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完善。对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必将产生良好的效果。
2、《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5条也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选区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不但要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还应该受到他们的监督。如果这些代表因工作调动的原因而离开自己原来的选区,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辞去代表职务是恰当的。
3、《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县人大代表选举为例,一般都要以政党的名义向有关选区提名推荐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作为县人大代表的候选人。这样既是实际工作需要,也是参加县人代会时分别担任代表团正、副团长的需要,便于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闭会期间代表开展活动。《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实践中,不到五年就有一定数量的乡镇干部变动,如调县直单位任职的,调其他乡镇工作的。这样就造成有的地方代表偏多,有的乡镇很可能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均不是县级人大代表,参加县人代会组团都有困难,会议精神难于传达贯彻落实。如果调走的同志不辞职,代表不缺额,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十人联名就无法提出新的候选人,上述问题也就无法解决。
二、直选代表辞职的对象界定
代表辞职对象的界定,应严格把握。笔者根据其所在地的《钟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辞职的规定》和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辞去代表职务:
1、乡镇主要领导干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的县级人大代表调出本行政区域到上级或其他部门工作,不利于人代会期间乡镇代表团正、副团长选举产生的;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且不能参加本选区有关代表活动,不便执行代表职务的;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不利于人大工作开展的。
2、代表类别为领导干部,现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退休的。在换届选举时,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以干部身份候选人当选的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再担任领导干部或退休的。因为他们是以领导干部类别当选为代表的,退休或不再担任领导干部后,已失去原有的代表性。“皮之不存,毛将焉乎”。这样的代表应该辞职。
3、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如卧床不起,行走不便、思维不灵、表述不清等,难以紧密联系本选区的选民,不能收集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无法正常参加代表活动、行使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如果不辞去代表职务,也只能是“名誉代表”、“挂职代表”、“无能力行使职权”的代表。因此,身体不健康,履行职责有明显障碍的人,应该辞去代表职务。
4、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在任职期间,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涉嫌违法的,已失去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应辞去代表职务。
5、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如因某种原因,当选代表后长期居住或生活在国(境)外的;长期务工经商在外,与选区选民无法联系、不愿联系的;当选代表后就没有履行代表职责、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连续两年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等。对这样的代表应主动做好思想工作,让他们提出辞职申请。
三、直选代表辞职的操作程序
人大工作具有严格的法律性和程序性。人大代表辞职必须严肃认真、慎重对待,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让辞职者比较满意。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出台人大代表辞职办法之前,笔者就代表辞职的操作程序,从法律和法理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1、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辞职代表建议名单。对于人大代表职务调整变动、调离原选区的;领导干部代表已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退休的;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需要辞职的其他情形代表。要及时摸清底细,掌握情况,排出名单。这是做好人大代表辞职工作的第一步,也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2、主任会议讨论研究,报同级党委同意。《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应对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代表辞职建议名单进行逐一讨论研究,形成是否让某一代表辞职的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让党委与人大共同做好代表辞职工作。
3、与代表本人谈话,提出辞职建议。对于因工作调动需要辞职的代表,党委相关部门和人大相关领导在调动谈话时,应一并提出代表辞职的建议;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谈话时,可以一并提出代表辞职的建议;对于其他原因需辞职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上门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讲明建议辞职的原因,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让其比较满意的接受辞职建议。
4、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前面引用了《选举法》第52条的明文规定,代表辞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这既充分体现了对代表的尊重,也表示了代表本人的自愿性。
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批准并公告。《选举法》第52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接受辞职的决定,并在当地媒体、人大刊物上公告结果。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备案或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代表变动情况。
6、及时补选缺额代表。对于代表辞职被接受的,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代表缺额的选区或类别,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及时补选,以充实权力机关的新鲜力量。
代表辞职是一种法律性、针对性和思想性极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的对待,慎重细致地操作。实践中必须坚持做过细思想工作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辞职者本人自愿的原则和及时补选的原则。形成代表依法自觉自愿辞职,人大顺理成章完成相关程序的良好局面。(湖北省钟祥市人大常委会黄明顺)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