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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3-31 08:05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监督刚性,促进司法公正,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日前在湖北省率先出台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办法共22条,对监督司法工作的范围、原则、内容、议题、形式、程序、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并对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开展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

办法要求,区内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妨碍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区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责成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决定免去或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等手段予以处理。(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张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