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大会要闻 >> 文章详情

自选议题发言拓展人大监督渠道的有益尝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0-13 06:50   [收藏] [打印] [关闭]

今年6月,在荆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国强作了关于“建议在荆门城区实施放心早餐工程”的自选议题发言。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预定议题之外自选议题发言,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在该市乃至全省尚属首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项权利,对于进一步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而议题之外的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很难得到及时反映。建立自选议题发言的制度,有利于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渠道,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及时反映“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使民意及时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最终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热情和积极性,拓宽履职视野,增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有利于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能够增强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作法。我市以创新人大监督工作为抓手,于去年10月29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制定通过了《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自选议题发言的内涵及范围、自选议题发言的安排及提出、自选议题发言的审议及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该办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可以要求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自选议题发言,向市“一府两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自选议题发言,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后安排自选议题发言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必须有明确的观点和具体内容,做到一事一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该《办法》还规定,常委会会议对自选议题的发言进行审议,审议后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一般性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答复;(二)重要问题作为重点建议进行交办;(三)重大事项形成审议意见,按审议意见向市“一府两院”交办。这一办法的出台,为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自选议题发言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此办法,周国强委员首次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建议在荆门城区实施放心早餐工程”的自选议题发言。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决定将其作为重点建议交市人民政府办理。这一作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制度,是一项已经被实践证明可行的地方人大工作创新之举,同时,也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符合法律的要求。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工作制度取得更大的发展。(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高胜前)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