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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制约与支持并存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0-13 07:09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的行政、执法和工作情况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一、从监督的实质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权力机关权力运用的一种制约。

就法律意义上讲,人大同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显然是一种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制约与被制约、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内涵可以这样理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所釆取的了解、检查、审议、处理的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这种规定性,决定了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制约。众所周知,权力的运用有两种情况,掌权者既可以把手中的权力用来为人民办好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可能瞎指挥、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我们说的制约,不是制约掌权者办好事,而是制约他们办错事、坏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要对其他国家机关的重大违宪违法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包括对其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撤职和罢免。这种,才会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宪法、法律的要求正常运行。

二、从监督的目的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对“一府两院” 工作的支持。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支持,从狭义上讲,是支持正确的、合法的,从广义上讲,还包括纠正错误的、违法的,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支持。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府两院”发扬成绩,纠正不足,进一步做好工作,而不是挑刺、找茬儿,更不是唱对台戏,刮“倒阁”风。

三、从监督的效果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对“一府两院” 工作的促进。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监督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对“一府两院” 较为重大的工作决策、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无论是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都是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其落实,从而保证宪法、法律的执行,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首先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支持与制约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两者通过辩证否定的运行,推动监督的发展,促进“一府两院” 工作更好地开展。(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智)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