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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措并举 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健全监督代表制度是加强对代表监督的治本之策。法律虽然赋予了选民监督代表的权力,但对如何使选民了解代表履职情况、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如何评价代表的行为、对不称职的代表如何进行监督等问题,缺乏明确、可行、有约束力的规定,使监督者和组织监督者感到无规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首先必须在健全选民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对代表进行监督和追究不称职代表责任的三项监督制度上下功夫,使监督代表工作有章可循。
一是要健全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只有拓宽选民知政渠道,选民才能及时知情;只有选民及时知情,才能对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只有让选民了解代表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扩大选民的知情权,将代表的活动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代表不履职或者滥履职。法律虽然已明文规定,代表要接受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但对选民如何对代表进行监督,还没有具体规定。健全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是选民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对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好形式。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要确定述职人员,规定述职次数,明确述职内容。市县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在每年的年终要将自己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向本级人大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情况;带领群众治穷致富奔小康,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做好事办实事的情况等,作为述职内容向选区选民述职一次。要采取灵活的述职形式,确保所有代表都要向选民进行述职。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向选民述职,市人大代表向区县人大常委会述职。对生活工作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城区街道和机关中的代表,也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农民代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进行述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主要是向本单位职工进行述职;城区群众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召开群众会议向选民进行述职;对一些工作比较繁忙的领导干部,可以利用休息日向选民述职。要严格述职程序,一方面是组织代表围绕规定的述职内容,面对面地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陈述自己的履职情况;另一方面是选民在听取代表的述职后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评价,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要建立代表述职档案。区镇两级人大将代表述职报告和选民评议过程、评议结果一一载入档案,由代表团长、组长填写签字,为代表能否连任,需不需要劝辞、罢免提供参考。要通报整改情况,要求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整改工作。选区代表小组长要督促代表认真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选民通报整改情况。通过对代表述职情况进行评议,解决代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真正发挥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作用,确保代表述职活动的实效。
二是要健全人大代表活动业绩台帐制度。襄阳区试点并推广的实践证明,业绩台帐制度是发挥选民监督代表、代表服务选民作用的有效载体,但要继续完善业绩台帐活动的内容,要求人大代表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8日填写履职情况。乡镇人大负责收集、汇总,并要对人大代表自己填写的履职情况以及选民反映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对不称职的人大代表进行谈话予以诫勉,敦促代表积极履职,以赢得选民的信任,促使选民大胆地对代表进行监督。
三是要健全代表问责制度。对不称职代表责任追究的力度是影响对代表监督效果的关键。要确保对代表的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就必须健全代表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问责主体。问责代表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由人大常委会负主责、乡镇人大主席协助实施,问责具体工作由所在选区选民进行。限定问责追究对象为不积极履职的“挂名代表”、“荣誉代表”、“太平代表”和滥用职权的“腐败代表”、“势利代表”。严格代表问责程序,明确代表问责方式。对于通过代表向选民述职和业绩台帐制度,选民反映不满意、但选民没有提出要求罢免其职务的人大代表,要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由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向代表提出诫勉、限期整改或者劝辞。对于滥用职权的人大代表,由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向选民建议罢免职务。(襄樊市襄阳区人大 马永锋)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