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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正视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探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对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一、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主体作用是前提。
乡镇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大代表。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三项职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概括起来,乡镇人大行使保证权、保护和保障权、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职权。而乡镇人大的职权必须要通过乡镇人大代表共同行使。如地方组织法笫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规定,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侯,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等。这些法律规定,把乡镇人大代表在人数上的量、议事上的质、权力上的度统一起来,以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家做主的地位。只有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主体作用,乡镇人大工作才会有序开展,也才有人大工作的成效可言。
一是周密安排,激发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热情。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要在会议期间审议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民生的议案、建议和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要向大会提交;人大主席、正副乡镇长要通过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要在会议期间依法提出。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程,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要使代表们充分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性、程序性、时效性、规范性,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人代会的会议时间不能短、程序不能减、议程不能乱、宣传不能少。这就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要在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以前,通过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依法召开,不能视同其他工作会议说开就开。
二是精心组织,注重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实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要改变目前代表工作中既缺少内在动力,又缺乏外在监督,还缺乏经费保障的状况。首先,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事迹突出的代表,该奖励的要奖励,各级人大常委会授予优秀人大代表的荣誉称号应享受同级党政授予荣誉称号的同等待遇。其次,要建立约束机制。代表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组成代表小组,就应有相应制度,用制度规范代表活动。主要应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履职公开制度》等。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定期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公布代表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每年或届内组织代表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述职,让代表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其三,要落实保障机制。代表法第三十二、三十三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本级政府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利代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其四,要探索履职机制。代表法第二十五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使代表在活动中受到感悟、增强发挥代表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改进代表视察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少一些明察,多一些暗访;少一些官员陪察,多一些代表自察;少一些规模性视察,多一些代表相约视察。要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办理得怎么样,落实得好不好,不仅会影响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还会影响人大代表在选民和群众中的威信。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不仅要追求其满意率,还要重视其落实率,力求使一些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或逐步解决。
二、把握乡镇人大工作的原则方法是保证。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十三项职责,《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了代表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五项内容。这就要求,乡镇人大工作,不仅要坚持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原则,又要采取适宜的方法,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审慎从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主要应遵循和把握好以下原则和方法。
首先,应遵循“五项原则”。一是体现党委意图的原则。坚持和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工作者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的主张变为全乡镇人民的意志和行动。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应提交与会代表进行审议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作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注重重大事项原则。凡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在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要依法提交本级人大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四是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凡属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五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乡镇来说,可能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先急后缓,先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其次,应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人大与同级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的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一种制约,这种制约是监督的本质内涵。但权力机关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而不是唱对台戏、刮“倒阁”风。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的同时也是一种支持。但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有时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摆得还不够正,既存在着不敢监督,又存在着不善于监督的问题。因此,必须强化人大工作者的监督意识,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既不回避矛盾也不为难挑刺,既不大事比小也不小题大做,既不避近就远也不避重就轻。要以认真考察政府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从政、尽职尽责等等。在监督的同时,要注意支持同级政府正确行使各自的职权。为达到这种目的和结果,在监督内容的安排上,应注意与政府工作的一致性,找好结合点,即根据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人大议题、调研课题和视察的内容;二是大事与小事的关系。人大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情做出决定,而不是政府的繁琐事务。人大对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大工作切忌事无巨细,西瓜芝麻一起抓,更忌舍本求末,丢西瓜拣芝麻。但这不等于说,任何具体事情,人大都不该管。有些虽不属重大事项,但情况特殊,如个别具体事项行政机关长期不管或处理不当,造成群众利益遭到严重损害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人大就应该具体介入,有权做出决定或撤销、改变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三是事前与事后的关系。考虑到在不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人大的监督一般宜在事后进行,尤其是对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的监督,更宜在其作出决定或裁决、裁决生效之后进行监督。但又不能把人大监督的事后性绝对化,如对政府的工作计划或为实施某项法律的准备工作进行的审议监督,就宜在事前进行;对政府的工作计划或行政执法事项,则宜在事中进行督促检查。对监督的时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事前的事前,宜事后的事后,从而达到既要“纠偏于既遂”,又要“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三、增强乡镇人大主席的角色意识是关键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可见,乡镇人大主席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是代表活动的组织者,是人大代表的主心骨。乡镇人大主席要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关键在于转变角色,增强“五种意识”。
一要增强主体意识。乡镇人大工作的基础是代表工作。无论是在乡镇人代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是主体。因此,乡镇人大主席要增强代表是主体的意识,视代表为智慧和力量的源泉,工作的依托。做到遇事想到代表,时刻关心代表,经常联系代表,活动依靠代表,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全体代表的智力和合力。
二要增强法律意识。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非同于党委书记的宏观决策和乡镇长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和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性质客观上要求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律知识。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学以致用,言及必法,行必依法。
三要增强为民意识。乡镇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受权于人民,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乡镇人大主席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又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的负责人,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和人民利益的代表者。这就要求增强为民意识,关心群众疾苦,敢于为民代言,善于为民谋利,勤于为民办事。
四要增强职责意识。党委、人大乃至政府职能虽然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作为现在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乡镇的人大主席,在积极完成好党委分工负责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同时,主要精力和时间应放在人大工作上,把人大工作与分管工作有机结合,成为人大代表的主心骨,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五是增强行为意识。人大工作具有集体有权,个人无权的特点。乡镇人大主席员虽然在乡镇人大开会期间是会议的组织者、召集者,但不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行为。乡镇人大的权力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主席的意见如果没有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是一种个人的意见。一个会议组织者、召集人的意见,不能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更不应行使会议的任何职权,其所做的各项工作,都只能是为下一次人代会的召开做好准备,都是为人代会更好地行使职权办事、服务,其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权力性质。(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智)
责任编辑: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