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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程序与公正
当前各级政府对信访工作都相当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制度以保障信访工作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认真落实信访法规制度,努力做好信访工作的同时,也有必要思考一下如何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
从本质上说,信访应该还算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因为来信来访者往往是希望借助干预者的力量以解决他们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了问题。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程序被随意打破、超越或缺失的现象,导致依照规定,按照程序去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正常渠道无法畅通,人们才不得不期望通过信访来实现公正。可见,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还在于畅通“正常渠道”。
正常渠道的畅通意味着群众的诉求和维权行为能够依法实现公正、公允,其关键在于“依法”。“法”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本身包涵了规则和程序的内容,“依法”就是要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法律的每个环节,不能越过程序或者趋利避害的选择程序来进行。惟有按严格按程序进行得出的结果,其公正性才可能得到保证。事实证明,公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从基层人大信访部门统计的信访件看,其中涉诉类的占了相当大一部分,而这些涉诉类信访件反映的多是事件处理过程中因程序缺失或不到位而致使当事人受到不公正或错误的裁决。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缺失或不到位不排除执法者因某种原因而有意忽略的因素,这种“有意的忽略”促成了人治,直接引发了不公正,因此,有人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法治奠基于细致的规则之上,具有清晰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这“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正是由环环相扣的程序来逐一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的到位与否区别着法治与人治,关涉着公正与否,也考量着执法者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良心。具体说来,执法者首先是要熟悉法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这是其能够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执法者要遵守职业道德,能够秉公持正、不偏不倚、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的各个环节,法律监管体系的有效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也必不可少,否则即便执法者精通法律,但出于某种原因有意忽略执法程序却又失于监督,公正也难以实现。
应该承认,一些信访申诉事件大多有其正当的理由,背后也多少隐含不公正,要最大限度的减少这一类信访量,从根本上说还是要求执法者秉公执法,执法行为合乎规程,执法过程程序完备。唯有如此,正常渠道才可能畅通,公正才可能得到保障,当法律权威自然树立,法律信仰自然构建,在这个时候,相信信访只会是成为一种挽救措施来堵漏补遗而不会被当成制胜法宝动辄使用。(郧县人大办公室 姜文静)
责任编辑:金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