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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7-06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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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
项目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主管部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评价机构: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武宏信字[2017]第2020号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目 录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评分结果1
摘要6
一、项目基本情况6
(一)立项目的6
(二)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6
(三)项目实施情况6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7
三、综合得分及等级7
(一)评分结果7
(二)主要结论8
四、问题与建议9
(一)问题9
(二)建议10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13
一、项目基本情况13
(一)项目立项背景和依据13
(二)项目绩效目标14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15
(四)项目实施情况16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19
(一)绩效评价目的19
(二)绩效评价实施过程20
(三)绩效评价框架23
(四)评价抽样情况概述40
三、 项目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40
(一)项目投入40
(二)项目过程45
(三)项目产出48
(四)项目效果51
(五)评价结论53
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54
(一)主要经验及做法54
(二)存在的问题54
(三)建议56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58
六、附件59
(一)绩效评价评分明细表59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比表59
(三)基础数据汇总表59
(四)访谈提纲及主要信息记录汇总59
(五)调查问卷主要信息汇总表59
(六)评价依据目录5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评分结果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投 入(20)
项目立项(10)
项目立项规范性
5
①项目有规划计1分,否计0分;②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计1分,否计0分;③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相关要求计1分,否计0分;④事前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计1分,否计0分;⑤项目执行时没有发生重大调整计1分,否计0分
5
绩效目标合理性
5
①项目设定了长期目标、年度目标和绩效指标计1.5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1.5分为止;②目标和指标的设计符合目标管理规范计1分,否计0分;③根据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的对比考核目标设立的合理性,合理计1分,否计0分;④绩效指标具有可测性计1.5分,发现一项不可测扣0.5分,扣完1.5分为止
3
资金落实(10)
资金到位率
6
得分=6×资金到位率
6
到位及时率
4
资金及时到位计4分;若未及时到位,不影响项目进度计3分,影响项目进度酌情计2-0分
4
过程(20)
项目管理(12)
管理制度健全性
2
①项目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计1分,否计0分;②项目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计1分,否则一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
制度执行有效性
6
①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计1分,发现违反一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完备计1分,否计0分;③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及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公示制、政府采购等计2分,发现违反一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④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齐全并及时归档计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⑤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落实到位计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6
项目质量可控性
4
①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计1分,否计0分;②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手段计1分,否计0分;③实施了项目验收手段计1分,否计0分;④项目有专人负责计1分,否计0分
2
财务管理(8)
管理制度健全性
2
①制定了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计1分,未制定计0分;②相关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完整计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
资金使用合规性
2
①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计0.5分,否计0分;②资金的拨付具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计0.25分,否计0分;③项目的重大开支经过评估认证计0.25分,否计0分;④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计0.5分,否计0分;⑤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计0.5分,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
2
财务监控有效性
2
①制定或具有相应的监控机制计1分,否计0分;②实施了必要的财务检查、审计、纪检监察等必要的监控措施或手段计0.5分,否计0分;③相关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计0.5分,未执行一项扣0.25分,扣完0.5分为止。
2
财务管理有效性
2
①合理合规建立相关账目、科目计0.5分,否计0分;②项目经费独立核算计0.5分,否计0分;③帐簿齐全、帐实相符、会计核算清楚规范,原始凭证符合要求,手续齐全,计0.5分,否计0分;④项目及时结算,手续合规齐备,计0.5分,否计0分
2
产出(40)
项目完成率(26)
立法项目完成率
8
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得分=8×产出数量完成率
8
清理法规工作完成率
4
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得分=4×产出数量完成率
4
指导、批准市州立法工作完成率
4
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得分=4×产出数量完成率
4
释法工作完成率
3
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得分=3×产出数量完成率
3
立法计划编制完成率
3
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得分=3×产出数量完成率
3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完成率
2
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得分=2×产出数量完成率
2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率
2
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得分=2×产出数量完成率
2
完成及时率(2)
重要立法工作完成及时率
2
各项立法计划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目标值及以上满分;其他酌情计0.5-0分
2
质量达标率(10)
立法合法性
2
①立法实体合法,计1分,否计0分;②立法程序合法,计1分,否计0分
2
立法科学性
2
立法能够达到预设的立法目的;权力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相匹;与同位阶立法协调、衔接得当;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法律文本的语言、体例等达到立法要求,计2分,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
立法必要性
2
立法符合本省的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各项措施可行性程度高;细化上位法规定;具有适度的前瞻性,计2分,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
对下级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性作用
2
能够支持自治州、自治县依法行使立法权、统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计2分,否计0分
2
立法培训效果
2
每年按计划举行全省人大立法培训。培训主题具有针对性。培训效果良好,计2分,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
资金使用率(2)
资金使用率
2
年度项目实际支出占项目到位资金的比率。年度资金使用率为100%计满分2分,±10%以内计1分,±10%以上计0分
2
效果(20)
社会效益(17)
引领作用
3
立法工作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作用良好,计3分,否计0分
3
保障作用
3
立法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良好,计3分,否计0分
3
坚持党的领导
3
能够很好地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向省委汇报重大立法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程序;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省委报告,计3分,发现一处不达标,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
立法工作机制
3
具有健全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征集制度;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立法调研制度;法规草案协调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规审议、表决制度;法规质量跟踪评估制度,计3分,发现一处不达标,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3
公众参与度
3
通过评价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立采纳反馈和奖励机制;在立法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征求全体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和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或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等提出意见;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机构的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方面的工作,公众参与度较高,计3分,发现一处不达标,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
立法宣传
2
建立、落实立法新闻发布制度;法规标准文本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加强媒体协作,及时进行法规解读和法规宣传,每个法规形成1-2篇深度报道,计2分,发现一处不达标,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
服务对象满意度(3)
人大代表满意度
3
得分=3×满意度完成率,根据调查问卷
3
总分
100
96
摘 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目的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改区的市、州、自治县(以下简称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2016年,是我省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深入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之年,也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乘势而上的关键之年。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以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抓紧制定和修改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批复2016年省直部门预算的通知(鄂财预发[2016]6号),2016年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预算金额695万元,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预算资金执行591.40万元,预算执行率85.09%。
(三)项目实施情况
2016年是本届人大以来立法层级增多、立法数量最多、立法质量显著提升的一年。常委会坚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先后制定、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审议5件法规草案,批准31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以及“一州两县”3件单行条例;对现行的19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集中修改法规30件、废止2件。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绩效评价小组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的财务资料和项目资料进行了抽样审核。抽样过程中,我们遵循了相关性、完整性、经济性原则,采用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度。财务资料方面,通过查看报表、明细账,抽取项目支出,查看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对项目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等予以审核;业务资料方面,选取已完成立法项目的业务档案资料予以查看,对业务管理的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核。抽取样本数均达到样本量的60%以上。
三、综合得分及等级
(一)评分结果
评价指标
权重
评级分值
项目得分
得分率
得分等级
项目投入
20%
20
18
90%
优
项目过程
20%
20
18
90%
优
项目产出
40%
40
40
100%
优
项目效果
20%
20
20
100%
优
综合绩效
100%
100
96
96%
优
从投入来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绩效目标明确,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科学合理;项目资金及时到位,资金使用率较高。
从过程来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拨付与使用有完整的审批流程和手续,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监控机制,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及手段。
从产出来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产出良好,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及时实施完成,质量达标率达到预期,项目实施成本控制较好。
从效果来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效果满意,2016年是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立法层级增多、立法数量最多、立法质量显著提升的一年,立法方面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立法预算经费的绩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二)主要结论
本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项目管理有效,产出高效,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导下,重质重效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立法工作机制创新,精心指导市州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法工作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认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具有显著且广泛的社会效益。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立法工作经费项目还存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问题与建议
(一)问题
1.项目预算执行率完成不够理想。项目预算695万元,实际执行591.40万元,预算执行率85.09%。影响项目预算执行的主要原因:一是立法理论研究预算暂停执行。根据省委巡视组巡视整改要求,对该子项的经费预算进行了暂停执行,待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方案和建议后实施;二是专项工作经费的预算支出还不够精细,预算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情况。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制定预算时2016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还不是十分明确,工作筹划尚未完成,因而造成预算跟实际支出有一定偏差。
2.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经过数十年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人大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应看到,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规立项环节中,有时是“等米下锅”而不是“点菜上桌”,立法项目大多来自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来自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的情况相对较少。二是法规起草环节中,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组织起草,人大提前介入的作用不够明显。三是法规审议环节中,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质量不高。四是法规修改环节中,存在立法协调难、意见吸收标准不科学等问题。
3.立法人才短缺、立法能力不足,立法质量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人民群众对法治湖北建设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结构上需要进一步优化。兼职委员多、专职委员少,而兼职委员一般都有繁重的本职工作,很难投入更多精力用于立法工作。其次;立法专业人才数量较少,尤其缺乏精通法律、财经等方面的人员。二是专门委员会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组成人员专业构成不合理,法律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和基层人员偏少;兼职委员较多,不能保证经常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活动。三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立法工作者对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情况和人民群众意愿了解不够,不能摆脱部门利益的掣肘;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立法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年龄结构偏大。
4.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建议
1.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精细化项目预算。相关部门要切实将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与工作计划安排尽可能同步,以增强预算的精细度。
2.进一步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对法治的领导,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确保党的主张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二是抓好统筹协调。统筹协调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关系;统筹协调人大与政府在立法中角色定位的关系;统筹协调人大法(制)工委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作用发挥的关系。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立法选项机制,牢牢抓住法规立项的主动权;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把握法规起草的主导权;完善法规草案审议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
3.加强队伍建设。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地位的实现,还有赖于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立法队伍。适应新常态下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全方位、多途径、多渠道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提供人才保障。一是强化立法力量配备。增加具有法律理论水平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充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重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中优先考虑组成人员人选。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充实立法工作人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基层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中选调、招录既懂法律又了解基层情况的立法工作者制度。二是强化立法工作人才培养机制。强化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研修、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培养立法工作人才。鼓励立法工作者多到基层调研,拓宽立法工作者基层锻炼渠道,多选派立法工作者到院校、企业、社区等见习、挂职。三是强化立法工作人才交流机制。建立完善干部轮岗交流机制,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三支干部队伍交流机制,畅通立法机关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干部交流渠道。
4.深化立法调研,提高统一审议质量。改进立法调研方式方法,精心选择立法调研地点,紧紧围绕立法焦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确保立法调研取得实际效果,全面提升统一审议质量。
5.探索立法制度创新,增强统一审议工作活力。通过进一步探索研究,创新完善基层立法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努力实现开门立法。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检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项目是否可持续运行,帮助项目单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改进项目管理措施,提高项目单位绩效管理水平,为预算决策提供有力依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统一部署,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依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文件)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客观、公平、公正前提下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完成了2016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形成本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背景和依据
1.立项背景。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法立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要制定出人民群众满意、管用、能解决问题的法,必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针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
2.立项依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新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6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2015年召开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抓紧制定和修改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长期绩效目标: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加强立法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二是年度绩效目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抓紧制定和修改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加强立法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1.资金来源。
2016年度,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总预算695万元,经费来源为省级预算资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拨入资金591.40万元。
2.资金使用。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资金使用591.40万元,预算执行率85.09%,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用途
支出金额
办公费
63.99
印刷费
24.16
邮电费
7.33
差旅费
204.26
因公出国(境)费用
73.99
租赁费
1.32
专工委两室会议
3.85
其他会议
17.57
培训费
18.39
公务接待费
2.66
其他劳务费
35.19
委托业务费
30.83
路桥费
0.49
租车费
2.56
其他交通费用
0.30
下拨经费
98.00
其他支出
6.53
合计
591.40
(四)项目实施情况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实施,项目为常年、持续性项目。项目主要内容:一是编制立法计划,二是法规草案起草,三是法规审议,四是法规公布及宣传,五是立法评估,六是法规清理。2016年项目完成概况如下:
2016年是本届人大以来立法层级增多、立法数量最多、立法质量显著提升的一年。常委会坚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先后制定、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审议5件法规草案,批准31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以及“一州两县”3件单行条例;对现行的19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集中修改法规30件、废止2件。
1.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推发展方式和新旧动能转换,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适应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制定了《湖北省价格条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运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了满足“住有所居、居有所安”这一人民群众对良好居住环境的期盼,制定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效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及监管活动,着力破解物业管理中的诸多难点问题;为了更好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修订了《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修订了《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为了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及时修订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订制了《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了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过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制定了《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制定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推动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始终坚持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选项、起草、协调、审议、修改工作。专题召开立法协调会,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广纳各方智慧,凝聚各方共识。完善统一审议机制,加强一审与二审之间的立法工作衔接,充分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作用;实行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法规草案领办制、法规工作机构项目管理制,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率。拓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所有法规草案印送省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意见。首次采取基层立法听证和网络听证同步进行方式,就食品安全、物业服务与管理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地方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精心指导市州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从2016年1月起,我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及时报请省委转发指导意见,对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作出部署安排;及时制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举办多期培训班、开展立法条件督查,推动市州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和立法能力建设;对市州编制立法计划和制定首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全程质量把关,确保市州立法开好头、起好步。一年来,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根据需求立法、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均具有较高的立法质量和鲜明的地方特色。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已批准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报批的地方性法规26件,这在我省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2] 5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通过了解、计算、分析、衡量项目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涉及的各项指标,准确掌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安排使用运行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资金实际使用和产出的绩效状况,发现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异程度,分析管理中成绩和不足,进一步增强项目建设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为后续年度项目支出管理提供经验,不断提高项目支出绩效,推动我省立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通过绩效评价工作,逐步树立以结果为导向、讲求绩效的观念,为项目绩效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及政策制定依据;通过绩效评价工作,培训绩效评价队伍,构建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机制;通过绩效评价工作,让各级工作人员认识到该项目绩效的重要性,强化工作职责,明确清晰的界定工作内容与需要标准,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激励加强绩效评价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提高工作效率。
(二)绩效评价实施过程
本次评估于2017年4月12日开展前期工作,制定绩效评价前期工作计划。然后,组织项目小组正式进驻现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2017年5月15日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书。整个评价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工作。
在明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范围及项目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评价规范的要求和本次评价的实际情况,拟订了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组成本项目评价工作组。项目组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制定了绩效评价方案,
收集了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预算资金材料、项目工作总结,完成了项目基础信息表。
项目小组成员根据了解的项目资料,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初稿,同时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确定各项证据的收集方法,形成绩效评价框架,指导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组负责人对绩效评价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设计座谈会提纲、资料清单和相关表格,最终形成完整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指导各项目小组按相同标准和步骤,规范化进行绩效评价活动。

2.组织实施。
按照绩效评价规范要求,绩效评价工作组对所有资料进行核实、验证。通过案卷研究、实地调研、集中座谈、随机抽样等方式,对被评价项目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以评价该项目在项目决策、项目管理上是否依法依规,在项目绩效方面是否高效可持续。
3.绩效评价分析。
经过对收集到的资料、调查问卷统计结果进行比对和交叉验证后,确定用于继续分析和评价的证据,采用变化分析。通过比较指标的实际情况与预期数据对应程度,确认评价结果,然后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评价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定。
在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内,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评估指标,对收集到的资料及数据进行具体分析,将分析结果与预算标准、指标体系、项目管理制度、财务资金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比对,计算各种评价指标,初步确定项目绩效的评价结果。
4.绩效评价汇总。
对初步确定项目绩效的评价结果进行逐级复核、汇总、分析,核查评价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复和遗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经项目经理复核后再由部门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复核。
5.提交报告。
向委托方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在同委托方充分交换意见并作必要的修改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的绩效评价报告。
评价任务分解、分工和时间安排
序号
评价活动
产出
负责人
时间
1
前期工作
绩效评价相关文件
谢玉奇、马杰、于婷
4月12日
2
制定初步方案
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谢玉奇
4月13日
3
案卷研究
项目基础信息表
谢玉奇、马杰、于婷
4月14日
4
设计绩效评价框架
项目绩效评价框架
谢玉奇、马杰
4月15-16日
5
设计面访问题清单
面访问题清单
谢玉奇、马杰
4月17-18日
6
设计座谈会问题清单
座谈会问题清单
谢玉奇、马杰
4月19-20日
7
设计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谢玉奇、马杰
4月21-22日
8
座谈
座谈会记录
马杰、于婷
4月23日
10
查阅项目档案
项目管理和相关产出材料
马杰、于婷
4月24-26日
11
查阅财务资料
资金管理相关材料
马杰、于婷
4月27-28日
13
证据整理
对证据针对指标进行汇总
马杰、于婷
4月29-30日
14
评价分析
形成绩效评价分析结果、评价结论、经验教训和建议
谢玉奇、马杰
5月4日
15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马杰
5月5-8日
16
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汇总
谢玉奇、马杰
5月10日
17
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终稿
绩效评价报告终稿
谢玉奇、马杰
5月15日
(三)绩效评价框架
绩效评价框架是开展绩效评价的核心。绩效评价框架包括各级指标名称、权重、指标解释、指标说明、目标值、绩效标准和评分细则等方面。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参照《湖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中的指标体系进行投入和过程在此框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特点适当进行完善,产出和效果根据项目特点进行了细化。
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各级指标名称。
第一步,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评价指标库。绩效评价将指标分为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层次,最终形成一个由多个相互联系的指标组成的多层次指标体系。
第二步,采用专家调查法,确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后,邀请专家对指标库中的指标进行分析、权衡、补充、选择,最后确定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32个三级指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设置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投入指标设置如下图:

二是过程指标设置如下图:

三是产出指标设置如下图:

四是效果指标设置如下图:

(2)权重。
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各指标维度、类别考评内容,采用德尔菲法进行权重估计,同时参考评价领导小组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最终确定各个指标相对于项目总体绩效的权重分值,即项目投入权重为20%,项目过程权重值占20%,项目产出权重值占40%,项目效益权重值占20%。

(3)指标解释。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解释,为的是说明32个三级指标设置的目的,指导三级指标评价的方向。
(4)指标说明。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说明,为的是确定三级指标评分的要点,指出定性指标的评价核心,核定定量指标实现值的计算公式、数据口径。
(5)指标目标值。
指标目标值是绩效评价指标的尺度,既要反映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又要符合项目的实际绩效水平。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目标值以项目前两年实施情况确定。
(6)绩效标准。
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是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绩效评价标准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标准等。结合项目的特点,确定此次绩效评价指标标准为历史标准和计划标准。项目过程和项目质量采用立法工作系列国家标准,财务管理采用国家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产出和效果指标采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申报文本中的指标值作为绩效评价标准。
(7)评分细则。
依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三级指标评分量化是在指标说明中的评分要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定性指标对评分要点分段量化得分,定量指标按量化值直接评分。通过项目档案、财务资料进行检查,结合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情况,项目组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对每个指标进行独立评价和打分,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的整体得分。
评价结果级别评定是根据综合评分方法取得的计分结果确定所属等级。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评价定级标准,本次评价相对应评价结果级别为优、良、中、差。
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计分结果级别评定对照表
评价计分结果
评价结果级别
90分~100分(含90分)
优
80分~90分(含80分)
良
60分~80分(含60分)
中
60分以下
差
绩效评价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证据来源
绩效标准
投 入(20)
项目立项(10)
项目立项规范性(5)
项目的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①立项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立项依据;②可研报告是否完整,编制是否科学、实事求是。
相关法律、法规及批文
计划标准
绩效目标合理性(5)
项目是否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所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①是否设定长期目标、年度目标和绩效指标;②目标和指标的设计是否符合目标管理规范;③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对比考核目标设立的合理性。④绩效指标是否具有可测性。
项目申报文本
计划标准
资金落实(10)
资金到位率(6)
实际到位资金与计划投入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
资金拨付凭证
计划标准
到位及时率(4)
及时到位资金与应到位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落实的及时性程度。
到位及时率=(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100%。及时到位资金:截至规定时点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应到位资金:按照合同或项目进度要求截至规定时点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资金拨付凭证
计划标准
过程(20)
项目管理(12)
管理制度健全性(2)
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②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档案
行业标准
制度执行有效性(6)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③是否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及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公示制、政府采购等(针对具体项目对应评价);④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⑤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项目程序档案
行业标准
项目质量可控性(4)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为达到项目质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的控制情况。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或标准;②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手段,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到执行;③项目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是否落实时到位。
项目程序档案、质量检测及验收资料
行业标准
财务管理(8)
管理制度健全性(2)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的保障情况。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财务报销制度和严格印鉴管理机制;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务制度汇编
行业标准
资金使用合规性(2)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④是否超标列支相关费用;⑤是否专款专用及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⑥发票是否合法合规。
账簿、凭证
行业标准
财务监控有效性(2)
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为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监控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运行的控制情况。
①是否制定或具有相应的监控机制;②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或手段。
监控制度、报告
行业标准
财务管理有效性(2)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是否按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①合理合规建立相关账目、科目;②项目经费独立核算;③账簿齐全、账实相符、会计核算清楚规范,原始凭证符合要求,手续齐全;④项目及时结算,手续合规齐备。
账簿、凭证、合同
行业标准
产出(40)
项目完成率(26)
立法项目完成率(8)
立法项目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立法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立法项目完成率=实际立法项数/立法计划项数*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清理法规工作完成率(4)
清理法规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清理法规工作是否按计划完成,清理法规工作完成率=实际清理法规件数/清理法规计划项数*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指导、批准市州立法工作完成率(4)
指导批准市州立法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指导批准市州立法工作是否按计划完成,指导、批准市州立法工作完成率=实际批准市州立法项数/计划项数*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释法工作完成率(3)
释法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释法工作是否按计划完成,释法工作完成率=实际释法项数/计划释法项数*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立法计划编制完成率(3)
立法计划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立法计划是否按编制完成,立法计划编制完成率=立法计划编制完成情况/计划情况*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完成率(2)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是否按计划完成,立法理论研究成果完成率=立法理论研究成果项数/计划项数*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率(2)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成果转化是否按计划完成,立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率=成果转化项数/计划成果转化项数*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完成及时率(2)
重要立法工作完成及时率(2)
项目实际提前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各项重要立法工作是否按计划时间完成,完成及时率=[(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100%。
项目档案、完成情况统计表、成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财务资料
计划标准
质量达标率(10)
立法合法性(2)
立法实体、程序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1)立法实体合法,主要从①有无立法的依据;②立法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③有无超越立法权限;④是否与上位法冲突;⑤是否与宪法、法律的立法宗旨、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冲突等几个层面来考核;(2)程序合法性:立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座谈、立法程序档案
行业标准
立法科学性(2)
立法科学性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①立法是否能够达到预设的立法目的;②权力与义务、权利与责任是否相匹;③与同位阶立法协调、衔接是否得当;④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⑤法律文本的语言、体例等是否达到立法要求
座谈、立法程序档案
行业标准
立法必要性(2)
立法必要性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①立法符合本省的实际,具有地方特色;②各项措施可行性程度高;③细化上位法规定;具有适度的前瞻性
座谈、立法调研报告
行业标准
对下级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性作用(2)
对下级人大立法指导作用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是否能够支持自治州、自治县依法形式立法权、统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座谈、立法调研报告
行业标准
立法培训效果(2)
立法培训效果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是否每年按计划举行全省人大立法培训;培训主题是否具有针对性;培训效果是否良好
座谈、立法培训档案
行业标准
资金使用率(2)
资金使用率(2)
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到位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率=项目实际支出/项目到位资金×100%。
账簿、凭证、审计报告
计划标准
效果(20)
社会效益(17)
引领作用(3)
立法工作是否起到了较好的引领作用,从而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立法工作是否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是否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作用良好
座谈、过程档案、项目总结
计划标准
保障作用(3)
立法工作是否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从而评价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立法工作是否坚持突出重点,是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良好
座谈、过程档案、项目总结
计划标准
坚持党的领导(3)
立法工作是否坚持党的领导,从而评价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是否能够很好地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向省委汇报重大立法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省委报告
座谈、过程档案、项目总结
计划标准
立法工作机制(3)
立法工作的实施,是否对立法工作机制的健全起到了作用,从而评价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是否具有健全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征集制度;是否具有立法项目论证制度;是否具有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是否具有立法调研制度;是否具有法规草案协调制度;是否具有立法听证制度;是否具有法规审议、表决制度;是否具有法规质量跟踪评估制度
座谈、过程档案、项目总结
计划标准
公众参与度(3)
立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如何,从而评价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是否通过评价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立采纳反馈和奖励机制;是否在立法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征求全体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和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或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等提出意见;是否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机构的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方面的工作,公众参与度较高
座谈、过程档案、项目总结
计划标准
立法宣传(2)
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是否建立、落实立法新闻发布制度;法规标准文本是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是否加强媒体协作,及时进行法规解读和法规宣传,每个法规形成1-2篇深度报道
座谈、过程档案、项目总结
计划标准
服务对象满意度(3)
人大代表满意度(3)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人大代表满意度=满意人数/调查总人数。
调查问卷
计划标准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补充说明。
(1)指标体系调整说明。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申报文本中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够完整,通过项目小组与项目实施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绩效指标基础上,根据项目的特点对产出和效益指标进行补充和完善,年度绩效指标调整对比情况及原因说明如下表:
序号
二级指标
单位申报三级指标
评价体系中三级指标
增减
调整说明
1
实际完成率
/
立法项目完成率
新设
未设定项目完成情况指标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新增指标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
2
/
清理法规工作完成率
新设
3
/
指导、批准市州立法工作完成率
新设
4
/
释法工作完成率
新设
5
/
立法计划编制完成率
新设
6
完成及时率
/
重要立法工作完成及时率
新设
未设定项目完成及时性指标考核项目的完成及时性情况,新增指标考核项目的完成及时性情况。
7
资金使用率
/
资金使用率
新设
未设定项目资金使用率指标考核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新增指标考核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8
服务对象满意度
/
人大代表满意度
新设
未设立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考核项目满意度情况,新增指标考核项目的满意度情况。
(2)各级指标权重确定方法。
一级指标采用湖北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撰写规范中的具体要求,绩效评价小组确定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的权重分别为20%、20%、40%和20%,投入和过程权重总计为40%,产出和效果权重总计为60%。采用德尔菲法进行权重估计,并参考了评价领导小组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最终确定各个指标相对于项目总体绩效的权重分值。
(3)绩效评价方法。
基于项目的特点,在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如下绩效评价方法:
①绩效指标打分法。 评价小组根据湖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结合建设项目的现实特点,构造部分特性指标,再在项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指标权重,进而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打分,最后得出分值所处的等级,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②现场评价法。本次现场评价主要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③社会调查法。评价小组选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涉及群体和对象进行抽样调查,依据其对支出效果的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④财务分析法。评价小组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账进行分析,了解项目经费收支情况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描述分析其各项明细投入、过程管理情况,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⑤模糊综合评价法。由于项目投入、过程和效果中评价指标多为定性指标,为方便评价主体运用评价指标得出比较科学公正的评价结论,我们采用了模糊综合评价法,即以模糊数学为基础,应用模糊关系合成原理,将一些边界不清、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进行综合评价。
(4)证据收集方式。
①案卷研析。
证据收集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收集项目资料,整理分析,判断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并且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广泛搜索关于项目的资料、数据,以提供相关分析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而有利于更加客观、科学、合理地做出绩效评价。
②开座谈会。
开座谈会通过听取项目管理方对于项目过程和经验的陈述和分析,总结项目实施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及时与项目单位进行有效沟通、洽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后面进行绩效评价和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奠定坚实的基础。
③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通过对项目的实地调研,了解项目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情况,并在反复沟通中了解项目的部分财务数据,核实款项使用情况与产生的效益,使绩效评价量化指标更充分,也确保绩效评价与项目的衔接度更高。
④ 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该方法适用于广大受益群体,旨在了解项目完成效果与群众的满意度。在本次绩效评价过程中,为了获取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运行现状,选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问卷调查的对象。
(四)评价抽样情况概述
绩效评价小组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的财务资料和项目资料进行了抽样审核。抽样过程中,我们遵循了相关性、完整性、经济性原则,采用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度。财务资料方面,通过查看报表、明细账,抽取项目支出,查看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对项目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等予以审核;业务资料方面,选取已完成立法项目的业务档案资料予以查看,对业务管理的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核。抽取样本数均达到样本量的60%以上。
三、 项目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项目投入
根据评价指标所得出的结果,2016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绩效目标明确,绩效评价指标设计比较科学合理;项目资金及时到位,资金使用率较高。本项指标总分为20分,实际得18分,项目投入具体评价如下:
1.项目立项依据充分性。
通过查阅项目申报样本即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项目立项有充分的依据,是十分必要、可行的,立项资料完整,编制科学、实事求是。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2015年召开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抓紧制定和修改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规,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绩效目标合理性。
我们认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密切相关,为促进立法事业发展所必需,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制定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相关性高,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支出合规具体,具有明确的预算支出方向,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编制口径编制,支出事由清晰,预算支出安排具体,与对应的用途和事项相关联,支出方式符合规定要求。项目总体目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各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与职责密切相关,也符合项目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项目实施有明确的年度目标和中长期实施规划,绩效目标概述如下: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加强立法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3.绩效指标明确性。
省人大常委会将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为长期和年度绩效指标,但其指标细化、完整程度不够,长期指标和年度绩效指标基本一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长期绩效指标和年度绩效指标中未建立数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立法项目年度和长期绩效目标如下:
绩效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内容
预期实现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
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立法中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建立成果转换机制。
22
数量指标
立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
本指标通过立法研究成果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法规草案的数量进行评价。
4
质量指标
立法合法性
实体合法性:1、有无立法的依据;2、立法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3、有无超越立法权限;4、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程序合法性:5、立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
质量指标
立法科学性
质量标准:立法是否能达到预设的立法目的;权力与义务、权利与责任是否相匹配;与同位阶立法是否协调、衔接得当;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技术标准:法律文本的语言、体例等是否达到立法要求。
科学
质量指标
立法必要性
1、是否符合本省的实际,具有地方特色;2、各项措施可行性程度:是否细化上位法规定;3、是否具有适度的前瞻性。
必要
质量指标
对下级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性作用
支持自治州、自治县依法行使立法权、统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较强
质量指标
立法培训效果
1、每年举行1-2次全省人大立法培训;2、培训主题具有针对性;3、培训效果良好。
良好
效益指标
社会经济效益
引领作用
立法工作是否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发展。
良好
保障作用
立法工作是否坚持突出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良好
坚持党的领导
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向省委汇报重大立法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程序。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省委报告。
很好
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征集制度情况;立法项目论证制度情况;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情况;立法调研制度情况;法规草案协调制度情况;立法听证制度情况;法规审议、表决制度情况;法规质量跟踪评估制度情况。
健全
公众参与度
1、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立采纳反馈和奖励机制;2、在立法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征求全体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和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3、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或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等提出意见;4、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机构的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较高
立法宣传
1、建立、落实立法新闻发布制度;2、法规标准文本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3、加强媒体协作,及时进行法规解读和法规宣传,每个法规形成1-2篇深度报道文章。
有效
4.资金到位率。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预算金额695万元,实际到位695万元,资金到位率100%。
5.资金使用率。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资金使用591.40万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支出明细
金额
办公费
63.99
印刷费
24.16
邮电费
7.33
差旅费
204.26
因公出国(境)费用
73.99
租赁费
1.32
专工委两室会议
3.85
其他会议
17.57
培训费
18.39
公务接待费
2.66
其他劳务费
35.19
委托业务费
30.83
路桥费
0.49
租车费
2.56
其他交通费用
0.30
下拨经费
98.00
其他支出
6.53
合计
591.40
(二)项目过程
2016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拨付与使用有完整的审批流程和手续,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监控机制,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及手段。项目管理所需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落实到位,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且得到执行。本项指标总分为20分,实际得18分,项目管理过程具体评价如下: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
项目单位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现金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等财务管理制度,对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检查,我们认为项目单位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严格的财务报销制度和严格印鉴管理机制,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且项目资金的管理操作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2.资金使用合规性。
通过检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项目资金明细账、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计划投入资金的用途相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存在超标列支相关费用;做到了专款专用,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
3.财务监控有效性。
项目单位提供的会计及业务资料显示,记账凭证后附的项目支出拨付依据较充分,审批程序到位。我们认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财务监控是有效的。
4.财务管理有效性。
项目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显示,财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经费项目进行专项核算,合理合规建立相关账目,相关支出准确按科目开展财务核算。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且项目单位内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主管人员熟悉相关预算资金管理的法规;有严格的财务报销签字制度、印鉴管理制度、人员牵制制度和内部自审自查制度,原始凭证比较齐全,手续齐备,能够比较全面反映部门资金使用的财务信息和实际状况。
5.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性及制度执行有效性。
通过查阅基础业务资料,我们认为项目单位制定了较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责任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工作规则》、《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工作规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法规修改工作规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等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项目实施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度执行有效,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落实到位。
6.项目质量控制。
通过查阅相关质量控制轨迹,我们认为项目单位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手段,项目质量是可控的。为了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2016年1月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部署了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将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常委会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年初将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月并组织实施,将项目中各子项目的工作任务明细化,按照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分工要求,逐条分解到相关处室,按照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个人的三级分工程序,提出各子项目任务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明确各处室负责人为子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工作人员在落实上下功夫。在项目的管理上,实行了年初计划、每月督办、年中小结、年底评价的项目管理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全年的各个阶段,有助于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督办落实,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督办检查和跟踪管理,确保了工作落实。
(三)项目产出
2016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产出良好,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及时实施完成,质量达标率达到预期,项目实施成本控制较好。本项指标总分为40分,实际得分达到40分,项目产出具体评价如下:
1.项目实际完成率。
2016年是本届人大以来立法层级增多、立法数量最多、立法质量显著提升的一年。常委会坚持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先后制定、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审议5件法规草案,批准31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以及“一州两县”3件单行条例;对现行的19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清理,集中修改法规30件、废止2件。
从2016年1月起,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及时报请省委转发指导意见,对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作出部署安排;及时制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举办多期培训班、开展立法条件督查,推动市州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和立法能力建设;对市州编制立法计划和制定首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全程质量把关,确保市州立法开好头、起好步。一年来,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根据需求立法、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均具有较高的立法质量和鲜明的地方特色。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已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报批的地方性法规26件,这在我省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2.完成及时率。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一致,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均按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产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项目完成的实际产出数均达到质量标准。
3.质量达标率。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湖北建设,促推发展方式和新旧动能转换,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了适应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制定了《湖北省价格条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运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居住环境的期盼,制定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效规范全省物业服务及监管活动,着力破解物业管理中的诸多难点问题;为了更好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修订了《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修订了《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为了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及时修订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了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制定了《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制定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二是推动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始终坚持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选项、起草、协调、审议、修改工作。专题召开立法协调会,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广纳各方智慧,凝聚各方共识。完善统一审议机制,加强一审与二审之间的立法工作衔接,充分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作用;实行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法规草案领办制、法规工作机构项目管理制,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率。拓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所有法规草案印送省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意见。首次采取基层立法听证和网络听证同步进行方式,就食品安全、物业服务与管理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地方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资金使用率。
项目的实际成本没有超过计划成本。本项目实施计划成本695万元,实际执行591.4万元。项目实施贯彻执行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实际支出成本控制在年初预算以内。
(四)项目效果
立法项目是持续性、常年性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员机构配备齐全,管理措施完备,项目实施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奠基了坚实基础,后续的实施对促进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本项指标总分为20分,实际得分达到20分,项目效果具体评价如下:
1.社会经济效益。
立法项目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充分会发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立法工作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立法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向省委汇报重大立法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程序,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向省委报告;二是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主要从健全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征集制度,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多元化法规起草制度,立法调研制度,法规草案协调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规审议、表决制度,法规质量跟踪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使立法工作机制更加科学、健全;三是公众参与,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立采纳反馈和奖励机制;在立法过程中,以多种方式征求全体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和吸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或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等提出意见;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机构的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注重立法宣传,建立、落实立法新闻发布制度;法规标准文本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加强媒体协作,及时进行法规解读和法规宣传,每个法规形成1-2篇深度报道文章。
2.服务对象满意度。
为广泛了解人大代表对我省立法工作状况的意见及看法,及时掌握立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整治,切实提高我省立法工作水平。2017年5月,在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期间,对向常委会和专工委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按照问卷调查的量化测评计算,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综合满意度为97%,总体评价情况较好。
(五)评价结论
1.评分结果。
评价指标
权重
评级分值
本项目得分
绩效评价
项目投入
20%
10
18
合理可行
项目过程
20%
20
18
管理有效
项目产出
40%
40
40
产出高效
项目效果
20%
20
20
效果满意
综合绩效
100%
100
96
优
2.主要结论。
本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项目符合国家立法政策,项目立项依据充分,财务和业务管理工作有效,项目完成情况、完成及时情况和质量达标情况均达到计划目标,项目实施后预期社会效益明显。
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主要经验及做法
2016年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经费项目的实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1.依法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2016年,坚持针对问题开展立法审议,有效推进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落实。一是通过立法推动落实重大改革。二是通过立法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加强社会治理。四是通过立法聚焦民生实现共享。
2.创新机制,拓宽科学民主立法新途径。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机制上作了一系列探索,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路径越来越宽广。一是深入调研,通上情,知民意。二是加强衔接沟通,增强立法工作合力。三是探索立法听证迈出新步伐。
3.探索实践,统一审议结下制度成果。紧紧围绕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完善和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法统一审议实践取得一些新的制度成果。一是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日臻完善。二是立法协调论证评估制度不断健全。三是自身制度化建设深入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
1.项目预算执行率完成不够理想。项目预算695万元,实际执行591.40万元,预算执行率85.09%。影响项目预算执行的主要原因:一是立法理论研究预算暂停执。根据省委巡视组巡视整改要求,对该子项的经费预算进行了暂停执行,待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方案和建议后实施;二是专项工作经费的预算支出还不够精细,预算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情况。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制定预算时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还不是十分明确,工作筹划尚未完成,因而造成预算跟实际支出有一定偏差。
2.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经过数十年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人大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应看到,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规立项环节中,有时是“等米下锅”而不是“点菜上桌”,立法项目大多来自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来自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的情况相对较少。二是法规起草环节中,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组织起草,人大提前介入的作用不够明显。三是法规审议环节中,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质量不高。四是法规修改环节中,存在立法协调难、意见吸收标准不科学等问题。
3.立法人才存在短缺现象、立法能力有时还待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人民群众对法治湖北建设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作为法定主体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结构上需要进一步优化,兼职委员多、专职委员少,而兼职委员一般都有繁重的本职工作,很难投入更多精力用于立法工作,立法专业人才数量较少,尤其缺乏精通法律、财经等方面的人员。二是专门委员会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组成人员专业构成不合理,法律专业人员来源单一,专家学者和基层人员偏少;兼职委员较多,不能保证经常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活动。三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立法工作者对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情况和人民群众意愿了解不够,不能摆脱部门利益的掣肘;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立法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年龄结构偏大。
4.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建议
1.提高预算管理的水平,精细化项目预算。相关部门要切实将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与工作计划安排尽可能同步,以增强预算的精细度。
2.进一步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对法治的领导,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确保党的主张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二是抓好统筹协调。统筹协调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关系;统筹协调人大与政府在立法中角色定位的关系;统筹协调人大法(制)工委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作用发挥的关系。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立法选项机制,牢牢抓住法规立项的主动权;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把握法规起草的主导权;完善法规草案审议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
3.加强队伍建设。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地位的实现,还有赖于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立法队伍。适应新常态下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全方位、多途径、多渠道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为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提供人才保障。一是强化立法力量配备。增加具有法律理论水平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充实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重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中优先考虑组成人员人选。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充实立法工作人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基层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中选调、招录既懂法律又了解基层情况的立法工作者制度。二是强化立法工作人才培养机制。强化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培训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研修、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培养立法工作人才。鼓励立法工作者多到基层调研,拓宽立法工作者基层锻炼渠道,多选派立法工作者到院校、企业、社区等见习、挂职。三是强化立法工作人才交流机制。建立完善干部轮岗交流机制,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三支干部队伍交流机制,畅通立法机关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干部交流渠道。
4.深化立法调研,提高统一审议质量。改进立法调研方式方法,精心选择立法调研地点,紧紧围绕立法焦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确保立法调研取得实际效果,全面提升统一审议质量。
5.探索立法制度创新,增强统一审议工作活力。通过进一步探索研究,创新完善基层立法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努力实现开门立法。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评价责任的说明
项目单位的责任是提供与形成本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相关的基础工作材料和项目资金财务核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评价是依据《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 》进行的,选择的绩效评价程序取决于评估人员的判断,项目评价的可靠性基于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评价小组尽可能地收集更为全面、有效、准确的文件和数据,结合应有的职业判断做出尽可能可靠的评价结论。
(二)关于影响本项目绩效评价局限性的说明
部分项目建设的绩效很难在短期内体现出来,原因有二:一是项目效益是长期的过程,并非所有的投入当年就能见效,很难在短期内见到的效果;二是项目建设的效益难以客观定量地衡量。
(三)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事项的说明
1.本所及评估人员与委托评价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的、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恪守了职业道德规范。
2.本报告使用人对评价结果的把握应建立在对本报告所提供的有关评价结果的各项条件及说明的认真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之上。
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017年 5月15日